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地方贴出招领公告,也就是为一些遗失物寻找主人。与遗失物有一个非常相似的概念是遗忘物,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财物失窃的现象。那么,遗忘物以及遗失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呢?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遗忘物、遗失物能否都成为盗窃罪对象
  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其特点是,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够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持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利用物主与物之间持有支配关系松弛之机,拎走他人财物,造成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支配状态,就是直接故意侵犯他人持有权的行为。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例如,李×在买火车票排队时,把照相机放在一旁窗台上,买完票后忘记拿照相机,当他走出20米远时,猛地想起被遗忘的照相机,再回去寻找,照相机已被别人拎走。其间时间间隔不过5分钟,距离不过20米远。很明显,遗忘物还在遗忘者支配力可以达到的范围内,拎走照相机的行为,无疑使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控制。实质上是故意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由于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合法持有权,“拎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窃取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窃取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得利行为。所以,对于拎走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开来。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途中,车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持有权的丧失。故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遗忘物却与之不同。遗忘物与遗忘者之间的持有关系并不因遗忘状态而丧失,这是由遗忘状态的特点及这些物品所遗忘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尽管物主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于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对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点是明知的。如将大衣遗忘在餐厅内,未锁的自行车放在楼前等,这与遗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观上对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备的。其次,从客观上看,虽然持有者的物品暂时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但毕竟与物主的空间距离较为接近,即使物主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间内,持有关系仍然成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物主对其遗忘之物也并非丧失了持有关系。
  二、区别遗失物与遗忘物
  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的行为。因此,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遗忘物)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与盗窃罪有所不同,它们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上有区别。侵占罪是以他人之物已经归自己持有为前提,即他人的财物因一定原因,由自己直接予以支配,只有预先持有,才能谈得上予以侵占,若将他人控制、持有下之物,乘人不知移入自己管理的范围内,则属盗窃而非侵占。所以,只有那些事实上已改变持有关系的遗忘物,才可成为侵占的对象。而特定场合下的特殊身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改变这种持有关系。因为,这种特定的空间是隶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权支配、控制该空间内一切自己的财物,并有权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特殊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拎走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并无过错,他们有义务、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财物,所以他们有对遗忘物的持有权,并有排斥其他任何第三者占有这种财物的权利。换言之,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比他更充分的理由持有这种遗忘物。但由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要求,他们无权占有该物,更无权处分它。如若非法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只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纠纷或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做法不够正确。主要就是判断遗失物以及遗忘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首先需要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他人偷走遗失物可以构成盗窃罪,偷走遗忘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的相关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您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经济市场中的商人行贿会被判刑吗
      一、经济市场中的商人行贿会被判刑吗 行贿数额不大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行贿数额较大,达到了行贿罪立案标准,构成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


·中考作弊怎么处理是否入刑?
      中考作弊怎么处理是否入刑?1、如果是考生个人作弊行为,是不会被判刑的,但是会被取消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


·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
      一、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判决的结果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


·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
      我们知道其实每一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侵犯对象,在侵占罪当中自然也不例外,当然,侵占罪的侵占对象与其他罪名的犯罪对象自然不是完全一样的。那究竟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呢?而在认定构成了侵占罪之后,我国又是如何量刑处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


·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
      一、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组织考试作弊罪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 怎么处罚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 怎么处罚过失决水罪一、过失决水罪能判几年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怎样构成过失决水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


·醉驾处罚判刑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醉驾处罚判刑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职务侵占罪会判缓刑吗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职务侵占罪会判缓刑吗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法律中规定职务侵权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即只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在犯职务侵占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此时职务侵占罪会判缓刑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务侵占罪...


·在我国什么样的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什么样的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牟取巨额利润,会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而既然构成了犯罪,自然也就会被立案追责。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般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