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tjlytel}}>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即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但为了防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犯,相关司法解释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做出了重大突破性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tjlytel}}>汽车、房产以及实际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并单方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起诉离婚后,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tjlytel}}>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具有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上述两种特例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基础<{{tjlytel}}>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tjlytel}}>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甚至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时,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下,除了离婚,法律并没有赋予弱势方其他有效的救济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tjlytel}}>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在,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tjlytel}}>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分割,只能眼看着对方肆意处分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tjlytel}}>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为改变现有的夫妻财产制模式提供了基础,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tjlytel}}>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须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物权法》将“重大理由”交给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进行具体化:“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tjlytel}}>(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系封闭条款,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在该条款范围规定的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得援引《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就行类推适用或者扩大解释。因此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婚姻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法院虽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后,重新获得的新财产适用何种财产制度,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规定。根据《婚姻法》的一般原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继续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未进行分割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tjlytel}}>

  

  6、案例一:经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孙某甲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tjlytel}}>(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李某未经与孙某甲协商同意,于2013年6月将XX花园房产出卖给他人,又于2013年8月离婚诉讼期间将XXX房产转让过户给他人,不公示转让两套房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不证明真实的成交价格、<{{tjlytel}}>所得房款的去向,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孙某甲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对一审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不服,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经营双桥大货车收入颇丰,共实际购买、经营大货车3辆,均挂靠于某汽贸公司名下,<{{tjlytel}}>并由薛某实际控制,购置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薛某名下。薛某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陈某于2011年6月起诉与薛某离婚、<{{tjlytel}}>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申请对薛某经营的大货车三辆、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实施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解除财产保全。

  

   2012年5月,陈某以双方未和好为由再次起诉与薛某离婚,并再次申请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财产。经查,薛某名下财产均已全部变卖、过户。

   该案是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转移、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tjlytel}}>如果不能进行上述婚内财产分割来救济,不控制财产一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当然,就本案也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通过法庭核清、确定共有财产的方式来保障另一方的权利。

  

  案例三:案例2:湖北省宜昌市XX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有听力残疾的张某与李某网恋结婚,三年后,两人得一子,一家三口原本其乐融融。2012年,张某因怀疑李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产生纠纷,此后,<{{tjlytel}}>张某发现妻子未与自己协商并征得同意,独自将家中19.5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并未说明用途和去向,张某及其家人追问李某存款下落,李某遂离家另住。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XX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妻子在未与丈夫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将家中大额存款取走,是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丈夫的财产利益。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准许。同时,考虑到张某系残疾人,<{{tjlytel}}>酌情认定张某分割享有夫妻共同存款的70%,李某分割享有该夫妻共同存款的30%。

  

  案例四:    张某与何某于19XX年结婚,婚后生有两女。近几年,张某感觉身体越来越差,在好多医院医治均无明显好转,由于身体状况不好,餐馆无法继续经营而转让他人,后何某将全部积蓄用以经营运输公司。<{{tjlytel}}>张某多次要求何某陪去大医院看病,何某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近期,在娘家人陪同下张某到上海检查,确诊为脑内肿瘤,急需手术,手术费用初步估计30多万元。何某不同意做手术,连续几个月没有回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就其本身情况来说,<{{tjlytel}}>申请婚内财产分割无疑更具理由的重大与合理性。本案中张某的情形符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某女和丈夫结婚后,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过多年的打拼,公司资产不断扩大,夫妻俩也过上了让当地人羡慕的富足生活。但随着经济状况越来越好,丈夫开始染上了赌瘾,有时一个晚上可以输掉数万元,<{{tjlytel}}>做生意也没有以前那么上心了。因为他赌博的事儿,某女曾数次提出过离婚,最后都因为年幼女儿的哀求哭泣而作罢。<{{tjlytel}}>眼看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被丈夫大肆挥霍,其感到非常焦虑和无奈。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又为了保住应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焦急同时不知怎样操作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沉迷赌博,大肆挥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况,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
       对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来讲,日后要是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只不过想要对抚养权做出变更,就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可以。那到底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抚养孩子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婚姻关系终止,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终止,夫妻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在实际中,会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但如果在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抚养孩子,另一方能否申请表更抚养权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


·要起诉离婚应该先到法院吗?
      首先对于离婚这个问题,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当达不到一致时即可进行起诉离婚。那么要起诉离婚应该先到法院吗?如果确定要起诉离婚,则准备好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2、证据材料,包括:双...


·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婚姻在人的一生中所占比重是相当的大的,找一个合适的人结婚是很多适龄青年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但是有一种情况我们需要注意,有些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为您做一下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1)重婚的指有配...


·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将该协议进行公证。但实际办理婚后财产公证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到底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婚后财产...


·新刑法买小孩抚养犯法么?
      新刑法买小孩抚养犯法么?一、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离婚抚养费变更是否可以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一般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会对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做出计算、约定,但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那么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此时父母离婚抚养费变更是否可以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离婚抚养费变更是否可以 “抚养费”...


·军人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军人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


·构成重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构成重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构成重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构成重婚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准备登记结婚的...


·离婚行为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定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那现实中,离婚行为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坚持考虑如下四个原则: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


·如果离婚另一方不给给财产怎么办
      如果离婚另一方不给给财产怎么办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诉讼离婚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最高人民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