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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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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无牌驾驶,是指机动车没有牌照而驾车行驶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临时牌照还是正式牌照,机动车必须有牌照才能上路。这个规定是硬性标准,是为了生命安全负责的表现。那么,如果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会怎么处罚呢?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一、未携带驾驶证的无牌驾驶:罚款2000元、扣留机动车、拘留15天。驾驶无牌车辆:罚款200元,暂扣车辆。
  
  1、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扣车罚款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3、扣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5条第5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4、及时归还车辆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5、扣车最多10-15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二、有证驾驶无牌车辆:行政罚款20-200元;可以扣车最长到10天;驾驶证扣6分,还要支付扣车时可能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
  
  违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第2项:“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1、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7条第2款:“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扣车罚款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扣6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2条第10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无论有证还是没证,一定不要驾驶无牌车辆,如果是黑车或者报废车辆,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对于无牌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负全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在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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