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国内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可能是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家庭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经营田地,所以选择承包的方式来让其他人帮助自己经营,这一模式让很多人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首先一定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一)发包主体
  
  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
  
  (2)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
  
  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需要注意的是:
  
  (1)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
  
  首先,该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该条的规定。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
  
  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又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每个人对自己的土地都有使用权,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土地可以由谁来承包,但是在承包过程中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对自己的土地进行使用,同时也有利于自己的事业发展。
  
  
  
  


·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可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都知道土地对于自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但是关于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土地的话,他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这样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很多人都想知道。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对象...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一、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尽量充实。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填写当事人(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还要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填写不完整,可能造成送达时无法邮寄等障碍。如有可能,送达地址确认书还可附上当事人的传...


·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宅的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宅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宅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房产证、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土地勘测规划队申请地籍测绘,规划队到现场测量并联系国土资源局内部科室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工作,在接到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后将相关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对符...


·有关征地拆迁赔偿规定怎么进行赔偿
      有关征地拆迁赔偿规定怎么进行赔偿法律中有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必须要做好后期的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的规定作出赔偿,并且还要保证赔偿要到位。对此,我国作出有关征地拆迁赔偿规定,那么这其中究竟是如何规定赔偿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


·上海土地使用权纳税标准是多少?
      上海土地使用权纳税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土地使用权纳税标准是什么? 1、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平度市新河镇土地使用私自过户怎么办?
      平度市新河镇土地使用私自过户怎么办?与以前相比较,虽然外出务工的人数有所减少,但是对于出去工作有所成就的人回到家乡后发现属于自己土地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别人,一块土地的经济价值您还是有目共睹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平度市新河镇土地使用私自过户怎么办这个问题。 一、平度市新河...


·如果土地没有确权,农民还能继续耕种吗?
      如果土地没有确权,农民还能继续耕种吗? 1.承包地是否还是自己的?会被收回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期间,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到户的土地是确权的主力军,也就是必须要确的,前期是对没有纠纷的土地整体性确权,后期的收尾工作中将实现全面确权。 因此,目前你的土地没有确权暂...


·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加速期,各产业的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无不例外都使得电力需求颇为紧张,每到夏天,各地片区轮流停电就是最好的例证。国家的电力建设在新时期有了新的要求,电力设施的更新换代对土地有着不小的缺口,征地意味着补偿,那么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承包法继承合同范本
      土地承包法继承合同范本 土地承包法继承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人都对其有一个疑问,既然是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了?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