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被起诉后该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质量被起诉后该怎么办
  
  当我们遇到了工程质量问题,并且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确定有一定的难度。作为被起诉的承包人的一方,如果当我们因工程质量被起诉后该怎么办呢?一起来看下文吧。
  
  一、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二、工程质量被起诉后该怎么办
  
  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认为作被告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怀着抵触。通常以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不答辩、不出庭等为表现形式。其实,这些做法对被告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合理的应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躲起来,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法院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起诉,了解对方起诉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
  
  2、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简单地说,就是找律师来帮助应诉,因为律师生来是为当事人应诉服务的。具体就是由律师代为诉讼,要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起草答辩状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对方的一个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对方起诉状中的一个或几个事实理由;第二,有理还要有据,反驳对方的指控要用事实说话。有些答辩状虽然文采斐然,激扬慷慨,但没有针对对方的指控摆事实,讲道理,只是一味的谴责对方,效果并不好。
  
  4、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照《让证据说话--如何搜集与提交证据》。
  
  5、按时参加开庭。法庭是打官司的双方面对面直接说理的地方,所以才有"咱们法庭上见"的说法。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也可以摸清对方的底细。即便你不出庭,法院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6、法院的裁定、判决出来后,如果你不服,要及时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天,判决的上诉期限的15天,从接到裁定书、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1、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落实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施工前按照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编制质量计划,交监理公司及业主审批后实施。严格按设计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施工。(图1-2工序报检流程框架图)分项工程主管根据施工任务的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处理各工程衔接。把好各工序质量检查关,对加工的半成品、预制品协同监理及时做好检测验收。根据计划配备合格、精良的施工设备。
  
  3、建立技术负责人、施工计划负责人,现场施工员、质量安全员,班组施工人员、质安人员的层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对技术质量先由班组自检,再由现场施工员、质量安全员检查,最后由施工计划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的三级检查管理体制。健全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施工者自检、班组自检,各分项工程完成后,未经验收的工序不得进入下一工序。必须及时进行三级检查,并报监理验收。分项工程优良率必须在96%以上。
  
  4、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项目部三级检查,再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贯彻执行计量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检测数据计量。负责全标段材料的检测和关键项目的试验,及时指导施工工作,保证工程材料和各工序符合技术规范。
  
  6、建立奖惩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施工质量的坚决返工外,对负责人及当事人要处罚;对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给予奖励;各质检人员有权有责,保证其贯彻实施。
  
  7、做好工程原始记录,严格执行房建工程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一切按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尤其特别注意质量自检,自测,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察,对不合格项立时进行整改。
  
  8、严格执行规范、建立技术体系,做好各项检查,验收每一工序。严格按质检标准评定养护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合同,精心施工、精心管理。
  
  9、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施工队伍的质量教育,提高整个养护队伍的质量意识,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明白自己的岗位职责及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10、对工艺不清楚的个别人员加以强化训练,届时不能达到要求者,坚决予以撤换。对责任心不强的技术人员也坚决予以撤换,以保证工程质量。
  
  11、为保证质量,建立奖罚制度。技术负责人每星期都进行外勤检查,同时对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项,坚决进行改正至合格为止。
  
  12、质量奖罚说明:工程未能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追究工程部责任,扣除项目经理0.5%的工程款。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对项目经理不奖不罚。工程提前完工,并达到预期目标,受到业主等有关单位好评的,取工程造价的0.5%作为奖励资金给予项目经理部。
  
  综上所述,因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等,并可以将其作为共同的被告。当承包人以及施工人因工程质量被起诉后,应当积极的应诉,并提交答辩状,收集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按时参加开庭,等待法院的裁定。如果对于法院的裁定和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间内进行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一、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工伤肇事逃逸应该如何处罚
      工伤肇事逃逸应该如何处罚(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一句再熟悉不过的口号,从这句口号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一项工程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这个工程的质量。一个高质量的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的。那么,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可以改吗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可以改吗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不允许随意更改,而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自然不能随意更改。随意更改属于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


·一、女工怀孕减少工作量工资报酬不减吗?
      一、女工怀孕减少工作量工资报酬不减吗? 不减,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而在...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包括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服务性的含义是运用规划、控制、协调方法,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


·劳动案件收费标准_工伤案件收费标准_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劳动案件收费标准_工伤案件收费标准_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地域差异,各省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综合各地的收费状况的一般收费标准: 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   《律师法》第二十...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工资的结算方式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试用期辞退工资的结算时间应该从试用期工资离职时结算。如果辞退...


·单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有补偿
      单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有补偿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


·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