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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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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债权人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应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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