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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付的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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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是婚约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第三项,实践中,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生活困难采用了较高的证明标准,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陈述难以对生活困难作出认定,一般法院会综合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职务证明、低保证明、证人证言等,并且会结合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认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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