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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买房合同具有相对性、内部性,其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二,《民法典》明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名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基于物权公信力申请执行,借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出名人主张。
第三,借名人故意制造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错位,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实然规定,仅依据借名买房合同不能直接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借名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若申请执行人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时,其属于恶意申请执行人,借名人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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