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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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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

  被告孟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宿豫县人民武装部,干部,(人武部宿舍)。

  王某与孟某变更抚育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任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孟x随我生活。我长年患××,近年来病情严重,无力照顾女儿。xxx年x月x日,我因虐待继女,被xxx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缓刑x年。此案经媒体多方报道,众人皆知孟x是罪犯的女儿,且我又没有工作及住所,极不利于女儿成长,故请求将女儿判归被告抚养。

  被告孟某辩称,我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因我是现役军人,故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从小随原告生活,与原告建立了较深的母女感情,目前女儿已在xxx小学上学,环境较好,有利于女儿成长。女儿与我感情相对淡化,我现已再婚,当初爱人因女儿不在我身边生活而与我结婚,现在态度也依然如故,且我现居住的宿舍只有xx平方米左右,工作性质又特殊,这样的家庭背景怎能与女儿一起生活呢?故我不同意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

  原、被告于xx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孟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xxx元。后原、被告均另行组成家庭。xxx年下半年起原告开始虐待继女xx。xxx年x月xx以原告犯虐待罪,向xxx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同年x月x日,xxx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缓刑x年,此案曾经媒体多方报道。在此期间,孟x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

  另查,原告原在信用社工作,后离开单位开美容店,不久又关闭,被判刑前为xxx公司业务员,现原告无职业,并患有xxx,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刑事判决书、病历为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作为父母应为其提供健康、向上的生长环境,以利于孩子成长。原告原本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由于其不知珍惜而失去工作,其再婚后,因虐待继女而被判刑,从原告所作所为来看,足以说明原告道德修养较差,对孟x来说也是没有责任心的,目前原告又无稳定收入,因此其不宜继续担任孟x的监护人。被告是一名人武部干部,工作相对比较稳定,且收入较高,抚养条件是优于原告的,虽有居住面积不大的困难,但还是可以克服的,被告称若变更抚养关系,将导致家庭破裂,本院认为其辩解是有悖于道德和法定义务的,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孟x从xxx年x月起随孟某生活,王某从xxx年x月起每月负担孟x抚育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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