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
  现代社会,土地仍然是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利用好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评估是有几种方法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市场法
  
  (一)市场法及其适用条件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
  
  1、 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待估土地用途应相同。
  
  (2)与待估土地交易类型应相同。
  
  (3)交易案理应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
  
  (4)与待估土地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个别条件要相近。
  
  (5)交易时间与待估土地的股价期日应接近或可以进行比较修正。
  
  2、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
  
  (1)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
  
  (2)交易时有特别动机,如急于出售或购买。
  
  (3)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
  
  (4)其他特殊交易情形。
  
  3、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4、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或众数法处理。
  
  二、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
  
  (二)土地收益额及其估算
  
  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无形收益。
  
  土地收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的具体使用,以房地合一的形式获得的。
  
  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总收入。
  
  2、求取总费用。(此处不包括利息)
  
  3、求取总收益。
  
  4、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重置全价-年贬值额×已使用年数
  
  5、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估算
  
  土地还原利率实际上是土地投资报酬率。
  
  1、利用收益还原法公式,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土地纯收益、价格等资料,反推算出还原利率。
  
  2、通过完全利率(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风险险调整值(风险收益率)的方法求取还原利率。
  
  还原利率=安全利率 风险调整值
  
  3、各种投资及其风险、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收益年限是指待估土地从评估时点开始,其收益能力延续的时间长度,通常以年为单位。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包括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其实也就是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来评估。收益法,顾名思义也就是通过观察收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如果您对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自留地和耕地征地补偿有何不同?
      自留地和耕地征地补偿有何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
      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定义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这里,土地使用权显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被列示为无形资产的。 二、企业购入的土地按什么...


·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虽然有征用或者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权利,但是也需要承担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从事相关活动,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你是否知道,在土地被征用收,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一、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应先补偿、...


·邯郸土地使用到权限到期怎么办
      邯郸土地使用到权限到期怎么办可以说每个人都知道我国的土地的所有权只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说土地使用者如果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可以无限度的使用该土地。而且我国的土地也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那么邯郸土地使用到权限到期怎么办呢?我们针对此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一、邯郸土地使...


·在淄博2023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


·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1、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  ...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


·土地使用权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山坡地10元/㎡;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山坡地8元/㎡;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


·兰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兰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实存在着差异,当然,我们国家也在努力的改变这种现象。实际生活当中,政府征收土地是比较常见的事情,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一样,那么他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很多人想了解。兰州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