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它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可以使用土地,但没有所有权。同时,公民使用国家的土地有年限上的规定,它根据被使用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年限。那么,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而商业等用地的使用期限为4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土地使用者只要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再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如果国家要将土地收回的,也要给予土地使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事诉讼赔偿地点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赔偿地点规定是怎样的? 一、申请民事赔偿的地点通常是哪里?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申请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关于贵州征收土地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
      关于贵州征收土地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贵州征收土地标准是有以下几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


·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


·土地使用权能转让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能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由于一些原因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能的转让。相信您在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方面有些疑惑,不知道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您比较担心如果法律不允许,那么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能...


·平邑小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平邑小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事件很多,其中大部分矛盾都集中在征地补偿款上。各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同,这个和当地的经济生活发展情况、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土地年产值等因素有关。那么平邑小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以...


·土地使用权贷款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贷款程序是什么? 房价年年攀新高,有很多人为了买房都去选择走贷款的途径,银行之所以愿意贷款给我们是因为我们要相应的去做抵押或者是担保,我们知道抵押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当我们选择走土地使用权贷款的时候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去操作,在办理齐全相应的手续之...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不缴纳土地使用金可以吗?
      不缴纳土地使用金可以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许许多多的税收,而且这些税收都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但是这些税收中又有许多我们不了解的名称相似的税收种类,比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两者名称虽然相似,但是意义却千差万别,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而不缴纳土地使用金可以吗?首先来了解土地使用税...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


·最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双江县城控制线规划区内南勐河两岸的坝区范围(东至勐忙线到坝头村,勐邦线到纸厂大桥交叉口,南至纸厂大桥至新国道214线,北至忙黒大桥)、商品鱼基地片区、工业园区片区及勐库镇省国土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