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是什么?土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我们进行很多的活动,进行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土地,因此在对待土地上面很多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清楚透彻,比如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往往一字之差所代表的意义和权利却有着很多大不同,所以我们需要知道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有什么?
  一、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
  1、土地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表述,可参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 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土地共用:国土资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这就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提供了依据。3、共用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权。共有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是有听有权的。
  二、土地共有共用变现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1、院落或场地共用;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字面意思上面我们可以知道,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在哪里,两者所代表的权利不同,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相比较,共用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其他的权利,同时两者也有一定的共同点,都是两者或者以上的人群对土地的共有和共用,可以按份分配也可以协议分配。
  
  
  


·7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是什么?
       一、7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则有期限。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现在,我国...


·过世者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过世者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我国针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到70年不等。所以说在这一过程当中,有可能土地使用年限还未到期,但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人已经过世,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土地的使用我国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过世者的土地...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安康富强机场征地补偿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安康富强机场征地补偿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全国各地标准和解决方案不同。一般是由当地省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区位等制定的。 那么安康富强机场征地补偿解决方案是什么呢?让我们通过下文了...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考模板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考模板怎么写?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一般而言,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现在国家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放松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参...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哪些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指定的居所绝对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


·孤寡老人土地使用权证怎样过户?
      孤寡老人土地使用权证怎样过户? 对于那么年龄在60岁以上,又失去配偶,没有儿女照顾的老人,我们统称为孤寡老人,对于他们名下所属的土地老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直接过户给其他亲属,或以遗嘱的形式由某人来继承。至于孤寡老人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参考。 一、过户材料 ...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的定义 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去哪里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去哪里办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两区同建政策的落实和出台,旧城改建成为了城镇的主基调,特别是作为沿海城市的天津市,更是面临征用土地建房、修路等一系列变化,那么人们最关心莫过于征地补偿标准了,那么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