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我国的人口现状和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带来了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资源压力。土地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为了更好的面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推行土地使用权限的政策。公民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使用或出租转让,不同性质的土地其使用权限也不尽相同么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二、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以及我国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等问题已有了相关解答。土地使用权就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持土地进行使用或转让出租等权利,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又可根据土地的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
  
  
  


·16年外地人杭州买房子的条件:
      16年外地人杭州买房子的条件:1、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无杭州房产;2、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提供的材料:非杭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杭州买房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指耕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林地,未利用地等七大方面的补偿。根据湖南省各区的发展水平不同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湖北省...


·逮捕后会寄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吗?
      一、逮捕后会寄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吗? 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有电话的会先电话通知,如果没有电话,会向家属挂号信寄送逮捕通知书。 二、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是什么
      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一共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通过划拨和和土地出让这两种方式获得的。所以公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出让的过程当中,就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的审核以后才可以。因为像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没有资格进行出让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个人房...


·外商独资企业住所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国内地不管是境内创办
      外商独资企业住所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国内地不管是境内创办的公司,或者是外商独资企业,如果住所要发生变更的话,都需要依法经过商务部审核相关材料,然后依法到当地的工商局对一系列的证件照进行变更以后,住所变更才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和我国境内公司相比,一些外商独资企业住所在变更的时候...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50年,这与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产权规定都是不一样的。50年说快不快,说慢也不慢。那要是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才好呢?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 1、 综合用地房屋建筑产权...


·最新房地产买卖契约范本
      买卖契约也就是买卖合同,在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一份买卖契约。那么针对房地产买卖而言,这个买卖契约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房地产买卖契约范本 甲方(卖方): 契约人: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


·环境污染问题在任何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加强环境保护不分地区。为
      环境污染问题在任何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加强环境保护不分地区。为了给环境提供保障,国家也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可能存在污染问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地区也是存在的,这也是为了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为农村朋友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但是具体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什么样的...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合同明确成立地点的就按照合同明确的地点为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