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案件是我国法院处理案件时比较常见的,虽然没有民事案件普遍但是也是经常发生的,而且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会带来人身以及财产上的伤害,在生活中进行刑事案件的判决有时会由于某些原因的误导导致发生一些判决错误的案件,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影响,此时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下文中我们就为您介绍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3、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第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必须生效,而且已经执行。判决没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申请纠正。判决生效但没有执行的,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损害事实,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受害人被宣告无罪。刑事赔偿以公民无罪为前提。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说明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错误,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民被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决被变更,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国家赔偿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一些标准进行,这样可以帮助您了解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赔偿必须要最大程度的弥补给被错判人带来的损害。因为刑事审判带来的影响一般是比较大的,国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挽救,这样才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公证?
      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公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


·离婚探视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离婚探视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离婚探视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还没结婚证退还彩礼吗?
      还没结婚证退还彩礼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法律依据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彩礼可以根据实际...


·如果想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当今社会不同于以往,离婚已经不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急剧上升,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都可以办理离婚,但是现在很多人想离婚怎么办理手续却不是很清楚,其实双方协商一致之后或者是法院判决之后,准备好离婚需要的材料到当地的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证件即可。 ...


·中老年丧偶再婚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够白头偕老的,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想。现实中可能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所导致的中年丧偶的情况,有时候另外一半就会选择再婚,因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中老年丧偶再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中老年丧偶再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丧偶老人的再婚财产怎么分配...


·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做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当然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是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却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做了?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做 1、对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2、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坚决不离,那么...


·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男女要是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话,那么构成事实婚姻要么属于同居关系,不管是哪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很不利的,由此办理登记结婚还是很有必要。那一般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男女登记结婚的...


·婚后与人生小孩算重婚吗?
      婚后与人生小孩算重婚吗?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生育了子女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就会属于重婚罪。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离婚是耳熟能详的一个词。因为种种原因而离婚的家庭不在少数。离婚必要的条件是要有结婚证,有结婚证才能发放离婚证,如果没有正规法律程序结婚,这样离婚就视为无效婚姻。那么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是什么呢?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