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使用该建筑的人的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长时间之后是否还可以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证质量和后续的售后服务,建筑工程通常都是规定了一定得保修期的,只要在内就可以保修。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是什么呢。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缩小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国家关于建筑方面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主要就是如上几种。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然后及时的联系建筑的施工单位,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受伤职工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尽快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才行,以免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从而影响到对事故的处理。具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


·职工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要分情况。在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也就是说,该伤害不得由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违法、犯罪等行为所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常情况下,从表面上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相安无事的,双方之间一旦产生了什么矛盾和纠纷的话,针对劳动关系这一块,用人单位有的时候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借口来否认劳动关系,不为员工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所以下面我们就为您特地整理了一下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


·没有工伤认定能做工伤鉴定吗
      没有工伤认定能做工伤鉴定吗1.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


·怀孕后被老板辞退怎么办?
      怀孕后被老板辞退怎么办? 一、怀孕后被老板辞退怎么办?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


·解聘赔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产生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解聘赔偿金,那么,解聘赔偿金怎么计算?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回答。 解聘赔偿金的计算: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深圳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规定,深圳市民在单位遭遇安全事故,受伤的话,应该在得到有效治疗后,向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工伤鉴定。通过工伤鉴定,人们可以知道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向单位提出索赔,这也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个环节。那么,深圳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给深圳市民做个普及。 一、深圳市工...


·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分为多种情况,有可能是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遇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下面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工程...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有没有经济赔偿金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有没有经济赔偿金?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有仲裁时效的限制,一般实务中,从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