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子女探视时间是如何确定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后,一方可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拥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期足额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且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干涉。不少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离婚后子女探视时间是如何确定的?所以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离婚后子女探视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二、探视权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也即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这也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任意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并签署协议,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探视权。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一、离婚期间如何转移财产?
      一、离婚期间如何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期间是禁止私自转移财产的,如果是双方一致认可的除外。要想避免,就得先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别人是用什么方法转移夫妻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仅限于三子(房子、车子、票子)、家具和首饰等固定的资产;而且程向多层次及多元化,如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二、...


·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什么
      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什么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会对案件进行判决,而且如果缺席判决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离婚案件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都应当出庭。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


·同居多长时间属于重婚罪
      同居多长时间属于重婚罪 重婚并不是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能被认定为重婚罪并予以处罚: 1、法律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


·国家赔偿费是什么?
      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在某些领域享有特权,但是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这一点上是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损害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费,我们应该学会使用这项权利。 一、国家赔偿费 国家赔偿是...


·离婚怎样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夫妻都想得到子女的抚养权,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法律对这反面的规定十分严格。而且,有很多人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比较疑惑。那么,离婚怎样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


·离婚男方应该给补偿费吗
      离婚男方应该给补偿费吗离婚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简单来说,离婚补偿就是对夫妻约定婚内谁赚的钱归谁,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而赚钱少的,在离婚时由赚钱较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补偿的条件:(...


·离婚是否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在法律中,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所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父母对子女也有抚养义务,同时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但是也有人在问离婚是否可以不承担抚养费这种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是否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必须给抚养费吗?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必然要去办理房产加名...


·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讲,其还需要父母的抚养然后才能更好的成长。而要是此时父母离婚的话,则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判定。那到底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定呢?若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


·离婚了前夫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了前夫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可以拒绝,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