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工程是用来改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工程是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的,但也有些基础工程是用来支撑日常生活的,商业住宅工程便是这样的工程,衣食住行是每个人必不可缺少的。所欲若商业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会给业主造成人身损害,因此物业公司会制定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1.0.3 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术语
  
  2.0.1 商品住宅
  
  由建设单位建设并销售,由买受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 质量缺陷
  
  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4 质量保修
  
  对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无偿修复。
  
  2.0.5 质量保修范围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建设单位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
  
  2.0.6 质量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建设单位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
  
  3、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 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 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要求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3.0.4 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解决保修问题,并将办公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告知住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告知住宅所有权人。
  
  3.0.5 建设单位不能履行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并签定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并制订保修服务办法。
  
  3.0.6 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7 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位不属保修范围。
  
  3.0.8 建设单位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4、保修范围
  
  商品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
  
  (3)建筑保温工程;
  
  (4)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等;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等;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装、散热器、卫生器具等;
  
  (7)建筑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敷设,插座、开关,防雷、接地等;
  
  (8)智能建筑工程,包括通信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等;
  
  (9)通风与空调工程;
  
  (10)电梯工程;
  
  (11)室外建筑环境(包括附属建筑、道路等)及室外管线工程;
  
  5、保修期限
  
  5.0.1 地基基础和建筑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确定的该建筑合理使用年限。
  
  5.0.2 建筑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5.0.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5.0.4 外立面、外檐涂料装修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立面其他材料装修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5.0.5 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有专门规定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不受此限)。
  
  5.0.6 外窗与入户门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五金件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7 给排水系统(包括输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末端用水及排水器具)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但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
  
  5.0.8 采暖及制冷系统(采暖及制冷冷热源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散热设施)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但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
  
  5.0.9 电气系统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其中采取隐蔽方式敷设的线缆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5.0.10 安防系统(监控、红外线报警、门禁设备及末端设施)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11 消防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广播、联动、防排烟、卷帘门、消火栓、水喷淋、喷雾、燃气报警设备及配套设备、末端设施)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12 智能化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线路、卫星天线、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对讲、远程抄送)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13 空调系统(包括风机安装、风管安装、风管的绝热和防腐)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14 电梯及配套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5.0.15 室外工程(道路及交通设施、散水、管井等)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5.0.16 停车场系统设备分别按照电气、消防、智能化等系统的保修期限进行保修。
  
  5.0.17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住宅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共用部分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6、保修要求
  
  6.0.1 住宅保修责任人按以下程序履行保修义务:
  
  (1)住宅保修责任人接到质量报修申请(书面或电话)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保修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如出现的问题确属保修范围,应按照下面所列条款要求安排保修。
  
  (2)保修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共用部位保修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修实施单位和物业公司(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委会应参加)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非共用部位由建设单位、保修实施单位和住宅所有权人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6.0.2 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建筑主体结构出现涉及安全的变形或开裂,在查明原因后,及时维修;如达到危险状态,应立即采取解危措施。
  
  6.0.3 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现象时,保修责任人当日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具备维修条件时进行防水屋面工程保修。
  
  6.0.4 住宅室内墙、顶、地面等部位出现以下现象时,保修责任人应及时安排保修:
  
  (1)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出现渗漏、积水;
  
  (2)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湿渍、室内积水。
  
  6.0.5 建筑保温工程出现以下现象应在具备维修条件时,开始进行保修:
  
  (1)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2)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
  
  6.0.6 外立面、外檐装修出现以下现象应在10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1)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及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2)涂饰出现开裂、掉粉、起砂、空鼓,剥离、石灰爆裂点、脱皮、反锈、起皮等现象。
  
  6.0.7 内墙面抹灰、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应在7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6.0.8 地面出现以下情况应在7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1)水泥地面出现裂纹、脱皮、麻面、起砂及空鼓面积超过20%等现象;
  
  (2)地面砖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脱落或开裂等现象;
  
  (3)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起拱、翘曲等现象。
  
  6.0.9 门窗及五金件出现以下情况应在7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1)门窗出现雨水渗漏、密封条脱槽、破损等现象;
  
  (2) 门窗出现开关不灵活、关闭不严密、倒翘等现象;
  
  (3)门窗及五金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况。
  
  6.0.10 入户门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开始进行保修。
  
  6.0.11 采暖及制冷系统、电气系统(含灯具、电器开关)、卫生洁具、设备安装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开始进行保修。
  
  6.0.12 电梯出现开关门失灵、运行不平稳、异常声响等现象应在24小时内进行保修;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0.13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出现使用功能障碍或消防供水压力不足时,应立即进行保修。
  
  6.0.14 给排水设备设施出现漏水等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在3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6.0.15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出现严重裂缝、隆起、沉陷等现象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在3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6.0.16 住宅小区内其它配套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在3日内开始进行保修。
  
  6.0.17 其他保修范围内项目的保修要求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上述条款执行。
  
  是使商业住宅在投入市场使用之后能发挥其作用,在使业主能安家乐业的同时带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在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之中,对工程涉及到的基本术语做了规定,方便不了解相关信息的人也能读懂该规程。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具有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由企业购回。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员工只注重股份转让收益而放松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员工只有在企业长期工作并做出贡献,才能得到较高的股份收益。员工持股制度虽与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在持股人资格、收益分配...


·丈夫因工受伤老婆要离婚孩子是归谁
      丈夫因工受伤老婆要离婚孩子是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旷工作为一项严重的违纪行为,被多数的企业所禁止,惩罚的力度也都相对严厉。员工旷工时间到达一定限度的时候,企业会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给予赔偿么?将会为您解答。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有哪些规定?
      公司辞退员工有哪些规定?公司辞退员工有的规定是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才能够予以辞退。具体情形包括。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劳动者的行...


·私企有权利辞退员工吗?
      私企有权利辞退员工吗?私企不一定有权利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工伤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因为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劳务关系已
      工伤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因为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劳务关系已经有很深的认识,所以一般出现工伤的情况只要有劳务关系协议处理起来都是非常方便的,不过遇到工伤的情况是谁都不愿意出现的,那在生活中遇到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话要怎么赔偿呢? 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 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乙方对甲方解...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下一步就是要和建设单位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因为合同条款不清、签订程序不合规引发的纠纷非常多,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双方都要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才是。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由...


·口头协议辞退员工工资能立刻结吗
      口头协议辞退员工工资能立刻结吗口头协议辞退员工工资是可以立刻结的,当然也可能是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一起结,反正如果单位不结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去维权了。需要立刻结清,拖欠工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


·关于加班费超过工资吗?
      关于加班费超过工资吗?加班费的标准是超过工资的,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


·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主
      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好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就要及时依法处理。那么,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