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
  
  如今房价与日俱增,几十年的持续上涨让房价已经变的远远超出自身价值,变成了一种投资资产,因此很多人对房产很是重视,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就是身份的象征,拥有房子后就会得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是有时候会出现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那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二、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能否公证
  
  可以公证但是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有关遗产及其他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办理。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应如何办理不动产证?
  
  对于大部分市民而言,实施不动产登记影响最大的是房屋交易。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房产证”与“土地证”合一,让一些买了房却没有拿到土地证的业主有些着急: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还能卖出去吗?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该如何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由单位提供资料统一办理
  
  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市民如属于这种情况,应马上联系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
  
  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
  
  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
  
  5)房产证原件(个人)
  
  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
  
  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
  
  8)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测量报告
  
  9)株洲市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0)购房协议
  
  11)其他资料(如属于改制企业则提供相关文件等)
  
  (二)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提供资料
  
  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开发商先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需要开发商到国土部门申请出让地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业主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开发公司)
  
  3)委托书
  
  4)土地竣工验收表、土地竣工测量图
  
  5)购房花名册(由开发商提供)
  
  6)土地总证原件及档案复印件
  
  7)株洲市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8)土地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房屋测量报告
  
  9)房产证分户原件
  
  10)购房合同、契税发票
  
  工作人员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最好首先到国土局档案馆查询一下房屋所占土地的情况,具体原因是我市有个别小区在以前办理土地分户证时,已收回了单位或开发商的土地总证,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市民查询后则不需要提供土地总证原件。
  
  (三)个人自建房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属于个人自建的私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民需要带上建房时国土、规划的批准手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测量现场踏勘,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将根据现场踏勘的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般公证的主要目的是来让房产合法化,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在购房时候基本都会办理妥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办理齐全后也就不会存在需要去公证的情况。
  
  


·曲阜泗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曲阜泗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我国每个省市的经济情况都不一样,且各省市的地理环境也会有差异,土地使用也会不同,例如山多的地方从事林木业的会较多,南方则以农业居多,因此,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补偿费会因省市及土地使用情况而异。那么,曲阜泗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一、山东省曲阜...


·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由于之前人民过于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在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不少地方开始全面的进行绿化带的建设,对于绿化带的建设是有一定的规划的,所以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征地的问题,只要涉及到征地那么一定会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那么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


·苏州林地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苏州林地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最近几年,苏州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很多郊区的农村土地都被征用,建成了高楼大厦。失去土地的群众,可以从征地部门那边拿到一笔补偿款。根据苏州市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具体金额根据土地使用类型而定。那么苏州林地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下面我们根据当地政...


·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


·征地补偿款标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金额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申办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申办程序是什么? 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国有土地时一般需要到当地土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不要小看这本证书,它是证明单位或者个人时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证明,如果不慎丢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土地证书损坏,就要及时补办,如果要转让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也要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那...


·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民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租给其他人,土地的价值关键就体现在您对于土地灵活运用的程度了,而且有些人就是依靠把土地租给租户从中赚取租金的这种方式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但是一般在租地合同当中都是约定的有土地租赁的具体期限的,那么,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


·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我国的土地大部分是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获得土地的使用证之后,是由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一、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我国《城市房...


·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征地需要对被人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征用、拆迁,因此就要对被拆迁人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数额,这是大多数被拆迁人想要了解的内容,在天津,征地也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那么,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是多少。 ...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


·合同之债诉讼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之债诉讼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同之债诉讼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债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