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工程承包之前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讨论,并且就承包的一些事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达成一致,其中约定的内容就包括承包方的责任,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程承包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如下。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首先是工程承包方需要保证工程及时的完成,其次就是施工准备的责任,还有将工程妥善保管的责任以及完成工程后,需要将工程交付给当事人。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 是有效益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没有送达本人,但是公司只要做来通知,那么达到30天的,公司给予除名处理,因此,劳动者最好尽快回去办理离职手续。 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但法律并未规定...


·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比较好
      从事高危行业、建筑行业的职工往往很容易受伤,很多受伤了的职工都不知道怎么申请工伤认定,这往往就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时间,最终也是给自身造成不利的结果。那么,现实中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比较好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


·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怎么写
      在我国,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出现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行业为了促进项目的早日完工,并且利用分包工程的先进技术,统统会选择将建筑行业的子工程分包出去选择有良好资质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承包工程需要与分包之后的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怎么写呢?来...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


·员工辞职应该提前多久说
      员工辞职应该提前多久说 (一)、用人单位无过错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并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1. 辞职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单位?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也可以在三十天后...


·依照现在的形式公司怕不怕劳动局投诉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怕被人向劳动局投诉的,后果可能包括会对企业的诚信度产生不利影响;一般都会产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后果;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消及影响。员工告到劳动局或劳动监察机关老板会有不利法律后果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罚款之类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


·十六岁算不算童工,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童工是指雇用或利用儿童从事经济生产活动,包括当童星、报童、少年兵、农场及工厂工人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十六岁算不算童工呢?而如果算的话,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一般有哪些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十六岁算不算童工 此类童工是指小于法定成年年...


·一、劳动合同法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大多数人没有见过合同范本,签订时都很担心会不会损害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为的您带来了一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本,供您参考。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加班安排吗?
      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加班安排吗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这三种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不少人还会将这三种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