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呈现了多元化,您对劳动关系都不陌生。建立劳动关系,其实并不容易,需要符合多个条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此处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包括劳动者提供的从用人单位统一格式的电子邮箱中打印的工资发放记录。实务中,劳动者提供的用普通纸质打印的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工资条”也作为主要的参照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最好能提供与其无利害关系且在职的本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多名离职员工的证言,如内容不矛盾且能相印证也可作为参照凭证)等。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相信您都知道了。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形成劳动关系,不一定必须要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提醒您,在选择工作时,您要慎重选择,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尽量签订劳动合同,以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究竟这个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


·工伤鉴定结束当天辞职对工伤赔偿是否有影响?
      工伤职工如果要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应进行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获得一定的赔偿。有些工伤职工可能会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想再回到原来的单位继续工作而选择在工伤鉴定结束之后离职,那工伤鉴定结束当天辞职对工伤赔偿有影响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一、工伤鉴定结束当天辞职对工伤...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是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二、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怎么确定的
      很多时候,在涉及到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要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这就要求先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接下来,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怎么确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即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解雇有赔偿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解雇有赔偿吗没签合同在试用期被辞退也有权要求赔偿 。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同样对此予以保护。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若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1、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不可以随时辞职?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不可以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哪些规定是劳动关系确认后下线啊?
      在劳动者因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或者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导致身体残疾需要申请工伤赔偿时,都需要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哪些规定是劳动关系确认后下线啊? ...


·工伤鉴定二次申请如何申请?
      在职工作业中发生工伤,职工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法律针对这样的情况,规定可以进行工伤二次鉴定。那么对于申请第二次鉴定的职工来说,工伤鉴定二次申请是如何申请的,具体有什么流程呢? 一、需要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 申请劳动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建设工程也是大多数人们工作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市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市场的核心与龙头,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关键。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来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发包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