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告知时间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的很多法条,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很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条中规定告知应当“及时”,“及时”究竟怎样去界定,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行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理由。”该法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时限,这样就很难保证被告知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二、告知方式不统一
  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具体履行方式对告知程序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告知,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唯一稍作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第36条第3款、第55条第2款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虽然上述两条对告知方式的作了大致规定,但没有明确什么情形下该用口头方式告知,什么情形下该用书面方式告知。另外,该规则只能适用于检察机关,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该如何进行告知,法律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如果告知程序的实现方式不能得到规范,势必会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履行告知义务的随意性,这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内容不完善
  
  ?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对其他诉讼权利并没有要求进行告知。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进行告知,只规定了拘留、逮捕或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和搜查证,但是这些证件应包含和写明哪些内容,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和说明。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搜查时无法得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及性质,对于其做好防御的准备以及辩护权的行使都有很大的阻碍。另外,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财产权利来取强制措施时,无须告知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其他渠道可以知晓。事实上,司法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根本不通知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后也不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
  四、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国家专门机关违反告知程序的制裁性后果,即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没有完全履行甚至违反告知程序的规定,也不会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这使得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规定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上文,我们认为我国的刑诉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如果以后告知程序法律条文要进行修改的话,可以考虑一下从这四点来完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拒执罪自诉案起诉书怎么写?
      拒执罪指的是在司法案件中,被告人有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的违法行为。当被认定为是拒执罪时,除了由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对拒执罪进行调查追责以外,当事人也有权力提起自诉,为自己进行申辩。那么拒执罪自诉案起诉书怎么写?拒执罪自诉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本文本站的我们就给您带来具体的解答...


·毒驾撞死人会判刑吗?
      毒驾撞死人会判刑吗? 一、毒驾撞死人会判刑吗 吸食毒品本身就是一件法律禁止的事情,如果因为吸食毒品驾车撞死人的话,肇事一方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具体的判刑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毒驾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毒驾行为的...


·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后,查明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 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


·行贿罪辨护要点主要有哪些
      一、行贿罪辨护要点主要有哪些? 1、第一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人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比如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


·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刑
      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刑被依法认定为累犯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被判缓刑,因为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受害人销案是否允许?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受害人销案是否允许? 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受害人销案是否允许?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受害人销案是允许,因为本身这样的一种类型的案件的话,它是属于我们国家机关公诉所进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后羁押时间规定有哪些?
      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后羁押时间规定有哪些? 一、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后羁押时间规定有哪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或者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也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发现不...


·销赃罪退赃怎么量刑
      已退赃会酌情减刑,具体视情况而定。若情节较轻,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若情节较重,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犯罪未遂应当怎么处罚?
      犯罪未遂应当怎么处罚?《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