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者在工作日上班够了8个小时之后,那之后的时间就属于个人休息时间,不过有些时候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者休息时间安排其加班,那此时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一、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员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 分成如下几种情况:1、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 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2、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 的加班费。3、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4、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5、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需要注意单位在不同时间段安排员工加班的,此时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的标准不一样,这也是导致最终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不同的原因之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问题,有以下的相关规定。 1、在施工现场对于质量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对...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限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哪里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哪里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


·没签定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没签定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哪认定?
      劳动关系是聘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者是劳动者发生了工伤,首先就需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在哪认定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或不能证明,就不能够处理双方的争议了。 一、劳动关系在哪...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我国并没有工程招投标法这部法律,但是我国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而这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人都很关心这部法律的内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带来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供您阅读。 工程建...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在我国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一般相关的鉴定都有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哺乳期是是女员工哺育婴儿的时间,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可能和用人单位会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借口对于女员工斥退或者做其他处理。那么法律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当中水运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水运工程的技术经济年来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很多新的技术成果的开发目前都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至于说水运工程质量上的验收规范,这是对水运工程修建的一个最基础的要求了。那么,水运工程质量验收...


·9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9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定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