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些时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却没有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有些时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却没有想到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也是没有什么用的。因而在签订合同之后就需要作出严格的审查才行,那实践中该如何来审查租赁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审查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一些明确规定是不能进行出租的房屋,若出租人仍出租给了他人的话,那这样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也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审查租赁合同是很重要的,能够保证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注册公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注册公司的办公场所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地方,很多大型注册公司一般在选址时,都会与房屋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确定自己的公司场所。那么,注册公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我们给您写了一份,希望能帮助到您。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


·新婚姻法关于公产房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前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为公平的保障婚姻中双方的合法利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当夫妻离婚因为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判决离婚财产,而有时候对于房产的分割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公产房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新婚姻...


·一、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


·回迁房能不能卖买?回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有哪些
      回迁房能不能卖买?回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有哪些?所谓回迁房,就是土地发展商在征收土地进行商业行为时,需要给予回迁民的房屋。现如今,每一个楼盘大概都会拥有回迁房,而回迁房的售价一般都会比商品房的价格低。但是,获得回迁房的业主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想要进行回迁房二手买卖,那么,回迁房能不能...


·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
      生活中,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会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此外,由于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常常会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发生买卖纠纷等情况。那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的...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 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二、...


·房屋在哪里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在哪里办理抵押登记 一、房屋在哪里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二、办理...


·一、买房做担保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吗?
      一、买房做担保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吗?买房做抵押担保的必须做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二...


·房屋装修的设计费如何计算?
      房屋的装修是买房以后的头等大事,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很多购房者不会再选择自己构想房屋结构,自己设计房屋装饰,而是选择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房屋装修公司,使得房屋更具有观赏性。那么很多购房者会有疑问,设计收费如何?请人设计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在本文中为你介绍房屋装修的设计费。 一、设计收...


·新婚姻法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的自由,在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下,离婚率随之上升,离婚带给人们的痛苦不仅仅在感情方面,夫妻共同经营生活多年,离婚的时候避免不了房产、财产的分割。房产一直就是困扰现在家庭的一件大事,没有房子的婚姻变得 不切实际,离婚时房产又成了男女双方重中之重。以下是我们整理的...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迁方提出多个奖励期补偿递减的情况并不常见,后签约的业主们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虽然如此,现在的拆迁方大多只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