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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放弃抚养费,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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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会对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产生歧义。但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也存在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放弃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形,从法律角度来看,能不能放弃抚养费,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一、能不能放弃抚养费?
  
  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
  
  二、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
  
  对于放弃方而言: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对于被放弃者而言:
  
  1)经济上负担不起;
  
  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对于法院而言:
  
  (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2)减少案件的执行。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三、放弃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父母协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被认为是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可以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当然达成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也被包含在内。
  
  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放弃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同时,其也放弃了孩子的探视权。这种情形,通常属于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有任何来往的情形。就司法实践来说,此种情形是比较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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