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心智往往不太成熟,所以,国家规定,相关的用人单位是可以雇佣童工的。关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如果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啊。那么,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进行介绍。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第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第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第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第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第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二、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的规定,雇佣了童工,国家会依据具体的情节来进行处罚。针对从事的工作和实际情况处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未成年的成长是很重要的,需要家长和社会共同的监督,您对于未成年,一定要从小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单位死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入职者在入职之间要十分小心有些公司的入职陷阱,公司可能会以临时工或者实习生的说法推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相关的利害关系,在发生意外后不承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当单位死不承认劳动关系我们应该怎么办?别着急,下文为你解答。 一、单位死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杜...


·工伤专家鉴定之后多久有结果
      工伤专家鉴定之后多久有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一、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具体范围怎么写?
      一、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具体范围怎么写? 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按照实际情况写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
      意外安全事故将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这种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并且认定的时间并不是任何时候,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申请,那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


·法律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


·不服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日常生活中,一些小企业人事管理方面不规范,经常不和职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职工的权益受到伤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劳动关系,手续齐全的话,一个星期左右仲裁结果就会出来。职工对此不服的,还可以发起诉讼。那么不服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的时效是多久?下...


·劳动关系解除后社保怎么办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应该都有过跳槽的经历。刚刚进入社会以后,不可能说找的第一份工作就会一直从事下去,肯定还会不断的进行摸索,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所以说这个过程当中就很有可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解除后社保怎么办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解除后社保怎么办...


·一、合肥工伤赔偿标准都?
      一、合肥工伤赔偿标准都有哪些内容五至十级伤残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一至四级伤残包括: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


·一、辞退2年的员工赔偿吗?
      一、辞退2年的员工赔偿吗?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


·使用童工的现象在当前社会虽说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使用童工的现
      使用童工的现象在当前社会虽说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并没有绝迹,还有少部分的用人单位还在对童工进行使用,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对此国家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政策,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进行处罚,那如果使用童工的话收童工会怎么样的处罚呢? 使用童工应承担下列责任: (1)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