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有哪些?
  
  对于公司来说,充足的资金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想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光靠一个人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只有融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上市也属于融资的一种。那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三、三种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增发和配股作为股权融资,其共同的优点表现在:
  
  (1)不需要支付利息,公司只有在赢利并且有充足现金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支付股利,而支付与否及支付比率的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掌握
  
  (2)无偿还本金的要求,在决定留存利润和现有股东配售新股时,董事会可以自主掌握利润留存和配售的比例及时机,而且运作成本较低;
  
  (3)由于没有利息支出,经营效益要优于举债融资。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
  
  (1)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
  
  (2)融资的成本较高,通常为融资额的5%~10%;
  
  (3)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4)股利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它不如举债能获得减税的好处。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可转换债券有收回本金的保证和券面利息的收益,而且其投资者往往受回售权的保护,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可能很大。同时,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和兑付压力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约束,迫使他们谨慎决策、努力提高经营业绩,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1)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为3-5年,如果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从而降低了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而如果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2)融资规模较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比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多出一定比例,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公司筹得更多的资金。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主要是主营业务的支出,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进行一系列投资也可以使用融资而来的资金。目前上市公司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融资与投资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一、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是需要的,这样才能保障每一个股东的利益; 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没有加班费违法吗?
      公司没有加班费违法吗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


·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情况 即概括说明公司综合情况(主要是通过对公司的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指标的说明,概括说明公司整个经济形势及总财务状况的优劣及影响),让财务报告接受者对财务分析说明有一个总括的认识。 二、公司财务状况运行情况说明 主要是对公司运营及财务...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到底是什么?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国有一些股民,对于上市公司的融资融券还是有一个大概了解的。股民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时候,如果股票的整体情形是比较好的,就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操作,实现股票投资过程当中的利益最大化。但实际上有一些人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到底是什么意思?...


·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


·公司支付违约金多少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支付违约金多少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设立公司首先要解决的事情便是筹资。所筹集来的资金即为注册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得相应的利润。今天我们就要给您介绍一下有关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一、实收资本 实收资...


·股东会决议哪些可以撤销?
      股东会决议哪些可以撤销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


·个人公司法人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公司法人过户需要什么手续?过户不是简简单单地将一件东西转交给另一个人,其中具体程序,具体事项十分复杂的。公司法人由于其具有独特的身份,个人公司法人的过户更为复杂。针对个人公司法人过户具体需要什么手续这一复杂的问题,我们接下来将为您带来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在中国社会,一些企业为了对自己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起到一个保护
      在中国社会,一些企业为了对自己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起到一个保护作用,会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同类行业里面或者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里面进行任职,也就是所谓的竞业限制。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金额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