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有什么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有什么规定?
  电力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但是不当的电气装置却能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电气装置安装,我国制定了专门用于电气装置工程的评定标准,所有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在完工后都要按照这个章程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下面为您介绍工程质电气装置安装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对分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要求。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分项工程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对主要哪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要求
  
  (一)高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二)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检验;
  
  (三)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四)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五)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六)旋转电机施工质量检验;
  
  (七)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
  
  (八)蓄电池施工质量检验;
  
  (九)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十)电梯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一)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十二)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
  
  (十三)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四)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十六)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里面详细规定了各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我们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时要根据规程里面的要求进行安装检测,要为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负责任。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关于这一点...


·偷东西被开除了怎么结算工资
      先试试找公司协商,在跟公司发生工资纠纷之后,建议最好还是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法律规定,在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时,公司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但是辞退劳动者的同时,需要办好相应的离职手续,交接好社保关系并及时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


·员工不服从出差可以辞退吗?
      员工不服从出差可以辞退吗? 一、员工不服从出差可以辞退吗? 一般企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都会说明员工须服从公司安排,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的员工,公司是有权进行处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什么叫建筑工程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1999年12月1日办法的规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


·污水泵站基坑工程质量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污水泵站基坑工程质量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由于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十分复杂,很多工程都需要多方的参与之下才能完成,这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不仅要求施工单位的建设符合规范,还要求相关的工程衔接符合规范。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污水泵站基坑工程质量的常见问题以及预防措施,希望对您有所...


·劳动合同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几种按照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几种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


·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有哪些? 在高楼林立的都市生活里,建筑工程施工也越来越受瞩目,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至关重要,甚至维系着用户的生命安全,那么在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我们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程序 1、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第二种办法,利...


·上下班路上自已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自已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


·一、试用期辞职领导同意可以随时走吗?
      一、试用期辞职领导同意可以随时走吗?试用期内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马上走人。因此劳动者若是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自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若是还在试用期内,那么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也就是说,如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