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联系的纽带,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需要承担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辞退补偿。
  
  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若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用人单位需支付辞退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三、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情形
  
  1、过错性辞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还有不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分清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有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
  
  


·被人讹诈误工费咋办
      被人讹诈误工费咋办 1、遭遇敲诈,当事人可以拒绝,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报警维权; 2、依据: 1)《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 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


·劳动者室内中暑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室内中暑算不算工伤?1、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注意,需要满足中暑、职业病这些条件。工作中中暑一般不属于工伤,但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属于工伤的范畴。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都是以人的劳动付出获得回报的一种合同,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一、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随着基建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各项工程的质量把关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正规化,而这也保证了各项工程的质量水准,有利于我国基建行业整体走出去的战略,打响国际声誉。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


·工伤鉴定四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职员若在工作工程中受伤,欲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申请工伤鉴定的,在鉴定后,不同的等级会得到不同的补偿。今天我们给打击带来的是工伤鉴定四级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四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丧葬假是职工在直系亲属死亡时,国家依法批准的假期,以方便职工
      丧葬假是职工在直系亲属死亡时,国家依法批准的假期,以方便职工回家为亲属料理后事。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我国的丧葬假会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丧葬假期间,员工工资可保持原工资水平。各地企业可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依法调整丧葬假的天数及丧葬费等,今天,就以上海丧葬假为例,为您讲讲丧葬...


·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有哪些规定
      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一、解除劳务关系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解除劳务关系有经济补偿金吗? 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管辖范畴,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 二、劳务关系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