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果是夫妻协议离婚的话,此时自然不会涉及到法律过多干预财产分割的问题,毕竟这个时候夫妻想怎么协商分割财产都是可以的,只要协商出来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过要是诉讼离婚,由法院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的话,就要考虑到遵循的分割原则了。那到底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分割原则,比如均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经济帮助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法律知识。
  1、均等原则
  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面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事实上,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均等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一方的利益,即使无工作一方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财产有共同的所有权,离婚时适用均等原则,以维护其利益。婚姻法的实质正义就是要在保护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男女离婚后的具体情况,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
  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的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即确立了离婚时报损害赔偿原则。由于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到伤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外,在物质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得不到赔偿。所以《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障离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物质赔偿,还可获得精神赔偿。
  4、经济帮助原则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即经济帮助原则。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帮助适用男女双方,但实质意义上在于保护妇女的离婚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而且在传统文化上和习俗上会遭到特有的困难,导致她们在生活上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一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
  5、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47条还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使离婚时能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而一般情况下,没有证据意识或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很难拿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这样在离婚时能够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往往只是应有财产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夫妻两方在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写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两方提交的证据,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判决。通过司法手段来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处理的,此时自然要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同时结合离婚夫妻的情况作出,讲究的就是一个公平、合理,因此才会有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要求。但如果是夫妻协商分割财产,则可以直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了,那也是不能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此时,由一方实际抚养小孩的话,那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通过这样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不过实践中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


·离婚诉讼可以不分割财产么
      离婚诉讼可以不分割财产么 答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离婚不分割财产。 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


·在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合法吗?
      在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合法吗? 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是不合法的,彩礼是男方以当地习俗,结婚前赠予女方的财物,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但双方离婚是具有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


·请求离婚赔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而后者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那么,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请求离婚赔偿要符合什么条件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请求离婚赔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


·离婚了财产的时间执行是多久?
      离婚了财产的时间执行是多久 法院的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有执行能力,应在6个月内执行结束;如果对方没有执行能力,6个月届满时要视情形中止或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就是完全结束,中止执行就是暂停执行,等待以后某个时候被执行人又具备被执行能力了,...


·一、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一、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多少?离婚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法律上并没有对离婚赔偿金作出具体的数目规定,在具体的判决中,法院一般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由此来确定离婚赔偿金的数额多少。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危害越大赔偿金数目也就更多。这里所指的损害程...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以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


·夫妻打架轻伤怎么判决?
      一、夫妻打架轻伤怎么判决 1、这是家庭暴力,如果造成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2、刑法规定,造成轻伤就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二、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索要抚养费怎么取证?
      索要抚养费怎么取证? 现起诉到法院,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调证据,也可以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二、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是什么?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拒绝给抚养费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在这个形形色色的社会上也总是会有少数非常不合格的父母,父母双方离婚之后不仅互相推卸照顾孩子的责任,不用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愿意给孩子最基本的抚养费,甚至还用自己没钱为由一次次拒绝对方的讨要。那么对于那些拒绝给抚养费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 一、拒绝给抚养费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并不是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