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定是?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军事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分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2条规定:“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8条规定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家军事安全利益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界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准确地打击犯罪,使我国的军事保密制度不受侵犯,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在犯罪的认定上,一定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全面衡量,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当事人在报道其随部队舰艇航行访问的经历中,引用了部队的编制人员情况,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了所在单位的编制人员这一军事秘密,但由于其泄露的军事秘密属一般秘密,而且属于其所在的小单位的局部军事秘密,也没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尚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情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可包括以下其中一项即可认定:
  
    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4、泄露军事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
  
    6、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7、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或者出卖军事秘密的;
  
    8、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
  
    三、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虽然将本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
  
    本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在客体、客观行为和主体上是相同的,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在主观上则是出于过失。
  
    类似这种情形应当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当事人在明知其他将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研制的秘密告诉对方可能会造成失泄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仍然将这一重要机密告诉他人,对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可以认定甲是在明知其违反保密制度而将这一重要机密泄露给他人,至于他人知悉这一重要军事秘密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没有根本的关系,这只是作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
  
    四、犯罪行为表现
  
    1、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其表现方式主要有:
  
    2、口头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3、在书信中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4、提供文件给他人阅读泄露军事秘密;
  
    5、将保密的文件﹑图册﹑实物交他人保管泄露军事秘密;
  
    6、处理废弃物泄露军事秘密;
  
    7、其他方式泄露军事秘密。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参与赌博罪量刑标准2023年?
      一、参与赌博罪量刑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


·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条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犯绑架罪怎么判刑处罚?
      绑架罪作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


·刑事抗诉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刑事抗诉特征主要是什么?1、刑事抗诉具有权威性,表现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刑事抗诉具有全面性,表现为:检察机关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也可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二、刑事抗诉的内容包括哪些?1.刑事抗诉所针对的对象是公权力即法院的审判权。...


·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逃税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逃税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醉驾可以不判拘役吗?
      醉驾可以不判拘役吗醉酒也是有可能不判拘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同时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要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要么不...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就可以不用坐牢了吗?
      不是不用坐牢,只有过了一年的考验期才能决定是否要坐牢;有期徒刑3年缓刑1年,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1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3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1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信用卡诈骗罪不足立案标准怎么办
      有些所谓的信用卡套现,或者在手机上接收到的某银行的信用卡申请通过了的这些虚假的短信,实质上都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其实很多犯罪嫌疑人反而对我国法律的了解程度普遍高于受害者,就像是信用卡诈骗当中的有些犯罪嫌疑人,有些诈骗的金额就不会超过法律上规定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