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出资的,而这种情况下在公司的股份自然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日后夫妻离婚的,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那究竟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
  二、夫妻股权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权分割既然实质是股权转让,因此股权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见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权分割的操作步骤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此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很多时候都是围绕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针对不同的问题,自然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就不太一样。如果是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除了要遵守《公司法》中的规定外,同时也要遵守公司内部关于股份的规定。
  
  
  


·法律发给是如果规定三岁宝宝抚养权问题的?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都很高,有些地方甚至离婚率高于结婚率。在离婚时,若双方有孩子,一般都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受伤害最深的就是孩子,所以法院在出做出判决前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但若孩子太小,如三岁宝宝抚养权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结婚多久离婚不需要退彩礼?
      一、结婚多久离婚不需要退彩礼?结婚多久离婚都不需要退彩礼,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能否变更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能否变更 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婚姻家庭部经常遇到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


·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我们知道,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可能会由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大部分夫妻在离婚时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来说在手续方面更为便利。但如果其中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只能选择起诉离婚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那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出庭怎么办?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


·一、离婚案关于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案关于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离婚案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按照婚姻法,有具体的期限长短还有支付的方式,都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时候由法院来根据子女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和当事人承担的能力来进行判决,这是子女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


·一、离婚诉讼答辩技巧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答辩技巧有哪些?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


·无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您可能会发现,在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当中就包括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一些疾病,在明知自己有一些恶性传染病的情况下,仍然结婚的话,这种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那么关于无效婚姻的疾病的种类,您也应该适当的了解一下。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无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一、无效婚姻的疾...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一、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那么,虽然不是自己的孩子,但是很多养父母对孩子视如己出,把孩子抚养成人。于情于理,养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说不过去的。与养父母解...


·离婚怎么能保住财产安全?
       离婚怎么能保住财产安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


·夫妻长时间分居好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本应该一起生活,共同经营家庭。可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分居的情况,这里面也有很多原因。一些人认为分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是为了以后的幸福生活而不得已的选择。的确,短期分居影响不大,但是长期分居就不好说了。那么夫妻长时间分居好吗?针对分居这个社会问题,我们简单谈谈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