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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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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什么是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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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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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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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3-04-02 生效日期: 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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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较难区别: 一是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


·什么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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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提条件。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普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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