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主要目的就是来保障建设工程在制造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让承包商不会在建设工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设工程完工后需退还保证金。
  
  


·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
      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 一、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 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合法吗?
      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在为工作奔走,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企业的需求,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培训公司,他们利用毕业生找工作的急切心态,让他们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合同,今天我们就在这里为您解答有关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是否合法。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约定培训期是不合法的,一般...


·化验员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各司其职,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色。为了能使各行业有序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而所制定的政策就必须依据该行业特点及现状。不同行业不同单位都有其工资福利管理制度,那么化验员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提供一单位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


·单位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单位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他情况,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辞职。员工可随时辞职的...


·停薪留职辞退遣散有什么区别?
      停薪留职辞退遣散有什么区别? 一、停薪留职辞退遣散有什么区别? 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变更三方协议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您都知道的是,有时候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变更三方协议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


·疫情期间上班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期间上班工资怎么发放?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调工资支付的情况,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


·劳动法对缓刑人员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对缓刑人员相关规定是什么?劳动法对缓刑人员相关规定是一旦被判处缓刑的话,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他可能就会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决定,当然这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他是属于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当中规定的是受过刑事处罚的话就不能担任公职了。判缓刑也是被认定为有刑事犯罪的行为,会...


·工伤抚养费计算方法有哪些?
      工作中不少地方会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不幸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死亡,一般这种情况用工单位都会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基于对家庭中成员生活来源的考虑,其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是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那么,工伤抚养费计算方法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介绍一下。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人身伤...


·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计发吗?
      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计发吗?加班工资以合同中约定的待遇进行赔偿,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