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什么意思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暴力手段上面,其中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针对的是被害人,而抢夺罪则针对的是财物。另外,就严重程度上来看,抢夺罪的暴力严重性是不及抢劫罪的。那到底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指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什么意思
  “暴力”一词,在刑法中非常常见,涉及到“暴力”的罪名和行为有很多,诸如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乃至特殊防卫中的“行凶”等。上述诸罪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国外学者将“暴力”的含义分为四类:一是最广义的范畴,认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可以针对人,可以针对物。二是广义的范畴,是指对人不法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的一切情况,可以直接行使,也可间接行使(如对物行使有形力借以对人身形成物理影响) 。三是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四是最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大众用语进入法律领域后,便成了规范用语。因此,理解某一刑法用语的含义,不但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作背景,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具体的问题框架内加以分析,对之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具体到抢劫罪,我们认为,应当采纳上述广义范畴的观点。理由是:首先,直接对物行使不法有形力,从而攫取该物,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抢夺罪;其次,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必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即可攫取财物。如突然将门从外拴住,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将放置在外面的财物掠走;最后,暴力也不必非得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始终处于反抗状态。所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既可能是“当场取走”,也可能是“当场夺走”。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不等于事实上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甚妥当。评价行为的程度应当从整体、从结局来判断,不应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判断之基准。而且,既然“足以压制”,怎么还会“事实上不完全压制”?再者,对“足以压制”的判断即便是采纳群体性一般性经验认识,并认为这是“从客观的基础出发看待问题”,但实际上这仍是难以定夺的甚至是不可定夺的,因为抢劫罪极其多发,其情形也是繁复多样,各不相同。而暴力的程度也是一个极其重要、不可忽略的要素。关于暴力的程度,其上限可以是故意杀人,即可以是直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以彻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取走财物。显然,《刑法》第263条的法条表述中并未排除“故意杀人”这种手段;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抢劫案件都是以此为手段,如2003年1月18日发生在沈阳的建国以来最大的抢劫银行运钞车案,行为人采用爆炸的手段抢劫运钞车,当场致3人死亡。再者,将“故意杀人”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不再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也是符合“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基本理念和原则。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完全支持了学界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特殊防卫中的“行凶”与此相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的“暴力”亦应与此相同。然抢劫罪是极为特殊的一例,决不可不加分析地扩大化,如强奸罪中的“暴力”程度的上限则是重伤害,如果将被害人杀死后奸尸的,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暴力程度的下限原则上无限制。如:某人手提一个提包行走,行为人从身后突然猛击被害人提提包的手背一掌,被害人由于疼痛而松手,行为人捡起提包迅速逃跑。虽然只有一掌,但由于是针对人身实施的不法有形力,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行为的逻辑结构,即便与大众观念上的“暴力”有殊异,但仍不影响构成抢劫罪,绝非抢夺罪。
  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探讨。即“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或在所谓的还款凭证上签字,甚至当场将欠条销毁;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欠条或转移某些财产的同意书等。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占有财物在先,其当场使用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得“标的物”当场“合法”转移到行为人名下,因为被害人已经当场被迫放弃了自己对标的物的权利,所以,似可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只是取得欠条或转移某些财产的同意书,而欠条等所代表的权利能否实现还尚未可知,其当场取得的只是权利凭证而已,所以,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通过上文的分析之后,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具体是指什么了吧。如果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从而压制受害人反抗的话,那此时一般是不会认定为抢劫罪的。需要注意,抢劫在我国属于重罪,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
  
  
  


·轮奸会判刑几年?
      轮奸会判刑几年? 一、轮奸会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来看,轮奸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情节之一,因而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此时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另外,要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的话,按照规定,这...


·非法经营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非法经营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


·哪些属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即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果非法拘禁公民身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几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几年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网上追逃抓获宣布拘留时间是什么时候?
      网上追逃抓获宣布拘留时间是什么时候?刑事拘留网上在逃人员抓获后立即宣布。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发出通缉令,包括网上追逃。抓好犯罪嫌疑人后,立即进行刑事拘留,并拘押看守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


·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能够适用数罪并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构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那么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进行数罪并罚。那除此之外,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一、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有哪些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


·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是坐牢?
      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是坐牢?被判有期徒刑就是坐牢,但也存在缓刑的适用情形。有期徒刑是刑罚中的一种监禁刑。所谓的“监禁”,就是被依法关押,接受劳动改造。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


·犯罪中止过程造成损害的会减轻刑法吗?
      犯罪中止过程造成损害的会减轻刑法吗? 一、犯罪中止过程造成损害的会减轻刑法吗? 是会减轻的;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绑架罪最轻判多久,如何处罚绑架犯罪
      1997年刑法正式使用绑架罪这一罪名。法律上规定了该罪,行为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行为人犯绑架罪的,法律上面规定的最轻处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绑架罪最轻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4000万判几年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