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几种情形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有订立的时候,自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这点对于劳动合同而言也是不例外的。但由于劳动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合同,因此在对这类合同进行解除的时候,自然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情形也不太一样。那到底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
  
  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赔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三)、(四)、(五)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要想行使解除权,则需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才行,不然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解答疑惑。
  
  


·一、误工费护工费伙食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误工费护工费伙食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分两种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取保候审能出去打工吗
      取保候审能出去打工,但是去外地需要经公安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第二次申请工伤鉴定能行吗?
      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工伤鉴定的结果尽管说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公正的。有些时候,鉴定的结果是受很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出鉴定结果后如果对鉴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就可以申请二次鉴定。那第二次申请工伤鉴定能行吗?下面就详细...


·疫情期间上班是正常工资吗?
      疫情期间上班是正常工资吗?疫情期间上班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调工资支付的情况,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


·一、劳动局告老板不发工资有用吗?
      一、劳动局告老板不发工资有用吗?有用的。应该立即向当地的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报案,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拖欠工资多久可以到劳动局告老板...


·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情形
      您知道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吗?经常我们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这个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存在什么问题?
      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存在什么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产品,它的特性表现在产品的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的协调性。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所用材料品种繁杂,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环境、气候、人员素质、文化修养、职业道德、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工程造价等诸多...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


·企业倒闭,员工补偿
      企业倒闭,员工补偿 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


·影响电力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电力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从社会经济市场来看,工程项目具有繁杂性,且各行业都存在工程项目,或由于施工工人的资质问题,或由于购买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不同的工程的质量影响因素是不一样的,你是否知道影响电力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 电网施工现场存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是?
      在我们的现在生活中,确实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我国对于违反解除合同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因此您都想要知道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是?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了?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