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刑事犯罪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的,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刑事犯罪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的,而对于非法行医这样的一般民事行为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相应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呢?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种情形有: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目前,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十分突出,因非法行医而引出各种纠纷十分常见。于是,因非法行医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非法行医犯罪与医疗事故罪都与从事医疗这个职业有关,有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出现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两个犯罪行为是有本质上区别的,不能将其等同来看。
  
  非法行医犯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是因为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体来讲,是在诊疗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这是两者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他人诊疗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如刚从医学院校出来,未取得经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学生、未经国家许可行医的乡村医生行医造成了病人死亡。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是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行为人,在合符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员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某公立医院的护士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为病人注射青霉素针剂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为。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国家执业医资格同时又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行医的人。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是既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又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行医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是,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了吧,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之间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同属于医疗方面的犯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无论是在客观方面还是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有不同点的。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是什么?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是什么(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比如平时如果因为工伤某个部位导致骨折的话,医院的鉴定单上会明确的标注清楚遭受骨折的具体部位的名称,比如说鹰嘴部骨折。在拿到医生给出具的诊断单以后,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之前有部分员工就非常关心,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医疗过错侵权构成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


·导致重症患者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重症患者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随着医疗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就医的要求水准也越来越高,并且科技的发展,使得患者及患者家属对疾病也越来越了解。所以,近几年来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医疗纠纷事件。那么,导致重症患者医疗纠纷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 一、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原因...


·医患纠纷近年来可以说的比较常见了
      医患纠纷近年来可以说的比较常见了,医患关系也是越来越紧张。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从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呢?第一个是医疗费,...


·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有什么内容?
      我们都十分关注社保等的缴费年限,这关系到我们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很多自由职业者甚至掐准了年限来缴费,那是抱着 “够用就行”的心态。在此呢,网的编辑要提醒各位,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在不断调整中,而各地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本文就来为您找两个地区举例谈一谈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 一、医...


·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是多长?
      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是多长?生病与救治是很正常的关系。但是,有时候救治过程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维护与保障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就必须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以便及时进行相关工作。每件事都有保质期,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是多长呢?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 1、一旦发生...


·医疗事故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法律程序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越来越关注的热点。医疗事故法律程序法规的学习是增强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整理出相关规章制度,供您借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
      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


·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作为劳动者而言,当我们进入企业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会为我们购买社保。其中医疗保险就是社保的其中一个险种,而国家规定,医保必须要购买一定年限。那么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