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登记管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必须具备的能力,政府也应该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划,防止盲目规划出现的不适应市场的情况出现,对于此,政府的确是出台了政策及规定来约束公司的登记管理行为的规范程度。因此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战略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如此,登记管理的规定还是政府对于风险把控的最好的途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对于相关政策的规定,政府绝不会是盲目规划,乱做指导,一定是在充分调查了市场的特点以及公司的需求,才制定的合适的关于其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若是盲目的规划,必定会导致市场的失衡,公司登记失去被管理的约束,扰乱了公司制度的运行,以及破坏了对于公司长久以来的登记制度。
  
  


·股东占股比例可以一半可以吗?
      股东占股比例可以一半可以吗?是可以的;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但是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比例安排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而且还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2、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


·根据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保理公司融资额度是怎样的
      根据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保理公司融资额度是怎样的? 公司在成立之初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是公司一般会采取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由于公司的运营,关系者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国家对保理公司融资额度是由明确规定的。 融资管理制度...


·对方全责无保险公司怎么赔
      对方全责保险公司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垫付所有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道路交...


·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企业融资指导是怎样的
      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企业融资指导是怎样的?资金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血液和命脉,保持充裕的现金流,才能保证企业产品和业务周期的顺利循环,通过不断循环的资金带来利润和财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现金流更是衡量其实力和规模的重要标志,当资金流不够充足时,就需要通过融资方式尽快解决,那...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新公司法出台的过程有多么的艰辛想必也只有相关的立法人员才能够体会得到了。因为您要知道,公司法实际上调整的内容不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其中所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多,所以每一个法条之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新公司法出台纵然对推动市场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却也是不容忽视...


·公司法修订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修订内容是什么? 平时在工作中难免会需要您去处理一些公司的事情之类的。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有时候会遇到关于公司法的一些问题。我国在2017年的时候对公司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那么2017年公司法修订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


·一、公司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多久?
      一、公司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多久? 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此办理国地税、...


·公司设立条件是哪些?
      公司设立条件是哪些?想要设立一个公司,我们首先要关心的是设立公司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对股东身份、公司章程方面都有着具体的要求,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公司设立的条件问题的解答。 公司设立条件是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有的时候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会通过增资的方式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这样一来的话,公司既可以筹纳到经营资金,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是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的。但是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增资的时候引起注意的一...


·合同纠纷只起诉了分公司可以吗?
      合同纠纷只起诉了分公司可以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这是由明确法律依据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领取营...


·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能否高于评估价
      不能,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道。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回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待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