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因为租房而产生的社会纠纷问题。其实法院在处理租房纠纷的时候,主要也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来进行解决的,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了以后,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是什么?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可以看出,其实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房东和承租方都有着相应的要求,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以后,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当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出现了违约的现象,法院也肯定会根据合同当中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的。
  
  
  
  


·承租人厂房拆迁如何维权?
      承租人厂房拆迁如何维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的厂房被拆迁的,承租人是可以获得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的,如果不补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


·购房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
      购房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如果房贷没办下来,用户需要做以下几件事情:1.积极了解具体问题。如果购房贷款迟迟没有批下来,用户需要积极和银行沟通无法审批的原因,如果是用户本人的征信或流水问题,如果流水不够可以和银行商议能不能补齐流水。也可以通过增加首付比例减少贷款金额的方式再次向银行申请...


·为了让房子变得更加的舒适
      为了让房子变得更加的舒适,再买房之后,我们都要对房子加以修饰一番,装修方法比较令人放心又省事的方法是选择一家装修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由劳动公司全权负责装修的事情。装修公司劳动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呢?劳动合同要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的报酬以及结算方式,双方违约应承担...


·2023年房屋过户新规中过户费有哪些
      房屋过户新规中过户费有哪些?1、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2、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3、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


·房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房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一、什么是房产质押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一、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1.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   2. 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有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


·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否可以?
      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否可以?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力,有行政许可制度,没有备案就不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网签备案法律依据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当中的规定,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


·拆房政策2023是怎样的?
      拆房政策是怎样的?在农村发展、城镇一体化建设中,征用土地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宝贵的财富。如果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基于此,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最新拆房政策是怎样的?一、拆房赔...


·被骗买到小产权房怎么办?
      被骗买到小产权房怎么办? 被骗买到小产权房怎么办? 1、找出卖人协商。为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可以直接找出卖人协商解决,要求对方退房、返还房款并赔偿买房损失等。 2、去法院起诉处理。双方未能协商处理,购房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因为出卖人故意隐瞒小产权房的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卖是有法律风险的,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一定要学会怎么规避二手房的产权纠纷,弄明白这方面的内容之后,相信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才能降低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 一、怎样规避二手房的产权...


·新婚姻法房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夫妻双方准备离婚的,要拟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财产中,房产应该是最主要的一个,离婚双方在争夺房产上面,经常闹出矛盾。我国的《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明确的条文,那么,《民法典》房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