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长期以来法治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如此环境之下如果有犯罪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在犯罪的定义中有不同的分类,那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属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对某个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所以,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乃至犯罪构成的前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是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国家人民的安全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对受害者以及社会有着很大的影响,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从而来保障所有合法公民的权益不受任何的侵犯。
  
  
  


·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同时有犯,可以数罪并罚吗?
      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同时有犯,可以数罪并罚吗?是可以的;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一、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从事贿赂罪的中介工作,因为自己一直以内的原因来进行停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


·妨害作证罪量刑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听说过妨害公务罪,那么是否知道我国《刑法》中还有妨害作证罪呢。很显然,这个犯罪一般是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那么您知道我国是怎么对妨害作证罪量刑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妨害作证罪是什么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妨害作证罪,...


·知识产权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知识产权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罪侦查措施 知识产权罪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常用的侦查方法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


·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如果超期羁押,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是属于违法的。在这段期限内,公安机关会加快案件的侦查,查明犯罪事实的话,向检察院申请批捕。那么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


·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条件会有什么?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条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


·传销罪的三级怎么划分,会受到什么处罚?
      非法传销在一些外来人口较多的地方是比较猖獗的,很多地下的传销组织不容易被发现,而且通常会有很多的受害者,一旦传销组织发展的越来越大是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恶劣影响的,关于传销罪的三级怎么划分,会受到什么处罚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 一、传销罪的三级怎么划分,会受到什么处罚...


·逮捕后宣告无罪可要求赔偿吗?
      一、逮捕后宣告无罪可要求赔偿吗?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


·非法持有毒品罪该如何申请减刑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有法律规定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减刑主要是指对被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减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减刑在犯罪分子要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2023年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虽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才新增加的罪名,但其中的内容可以说与当下时代的情况是比较契合的,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也适当的增加了两种具体的犯罪行为。现实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作出相应的认定,那么2018年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


·行贿罪立案机关是谁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大多数时候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也有一些是属于自诉案件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就说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上面,那么行贿罪立案机关是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行贿罪立案机关是谁 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已经涉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