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是我国市场上最为常见的一种企业类型,对于各上市企业来说,其内部是由各种不同职能的岗位所组成的,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宜,一般来说,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那么,若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38条;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45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在合同或章程中约定的“由股东委派董事”条款是否有效?这类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们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产生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由股东委派董事”的条款违背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当然,名义上由“由股东委派”、实际上是“由股东提名或推荐”的人选,如果得到所有股东的多数表决权的同意,也可视为经过了股东会选举程序,其当选为董事职务是合法的。
  
  二、公司董事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
  
  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在实务上,小型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不过,也可能有一、两位投资者只选择投资而不积极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在私人有限公司会出现。对于这类股东,他们的责任,亦即他们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金额。
  
  (二)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
  
  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③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④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⑩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③至⑩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若得到了大多数股东的表决同意,是可以视为通过了股东会的选举程序,此时,董事的当选是合法的,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董事在当选后,必须按照法定规范对其职责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河南省违法发放贷款罪标准是多少?
       一、河南省违法发放贷款罪标准是多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


·借款纠纷起诉流程
      生活中,我们不管多少都会遇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困难,再遇到这些困难时我们不免需要向朋友亲戚,甚至是银行借钱,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钱的同时遵守承诺,到了还款日期要按时把钱还上。但是生活中不免有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我不还,别人也不好意思要的心理,就是不还钱...


·股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不少公司或企业在出现资金缺乏时,会采取股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解决资金的问题,所以了解一些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程序对成功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很重要,那么今天,是我们就帮助您解决关于...


·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
      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一、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


·债务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债务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


·2023年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拆迁的话就意味着不能够在居住以前的房屋需要搬离到另外一个新的陌生的地方,当然拆迁还意味着可以发放相关的拆迁补偿款,这个补偿款对于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关系到日后的生活,因此他们想知道。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搬迁补偿款的...


·民间借款合同怎么写
      民间借款合同怎么写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 2、借款币种 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合同未生效款额退还纠纷怎么起诉
      合同未生效款额退还纠纷怎么起诉 一、合同未生效款额退还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


·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怎么办?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可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二、离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