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逐渐的租房已经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个趋势,放假的不断增长,薪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逐渐的租房已经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个趋势,放假的不断增长,薪资水平的缓慢增长导致放假远远高于薪资承担范围,大部分的人就算是房贷也没有能力支付每个月的支付金,因此租房成了唯一的选择来解决住宿问题,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居住,那房屋出租方法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屋出租方法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基于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发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转 租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地产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6 月1 日起执行。
  
  随着租房市场的越来越大,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租房市场,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更多时候租房者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小心就会受到房东的侵权,严重损害租房的权益,因此规范化市场是确保租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上饶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上饶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如果是第一套房,贷款是商业贷款应当支付房价总额的30%,如果是以单位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90平米以内,应当支付房价20%,90平米以外应当支付房价30%,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应当是房价的50%。 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情况如下:1、...


·刚签完租房合同房东就要毁约怎么办
      刚签完租房合同房东就要毁约怎么办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定金的处理
      当您的房屋买卖合同宣布无效时,您是否会认为您所交的定金就会打水漂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一定法律效力时,房屋定金会返回到您的手中,下面为您介绍,在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定金会被返回! 一、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


·荆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荆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政府在进行征地的过程中,有不少被征地者的房屋会出现在征地范围内。房屋的征用会使得被征地者失去居住之地,对日常的生活和工作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政府部门除了需要在经济上对他们给予补偿之外,还要妥善的处理好他们的居住问题。那么湖北荆门房屋拆迁补偿...


·一、上海二手房网签在哪里签?
      一、上海二手房网签在哪里签?上海二手房网签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网签的时候上海二手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条约的内容。填写完后由买卖双方自行设置合同的密码,并由操作人员进行提交。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人员从网上打印合同协议或声明。1、合同提交后,就可以自行从网上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在房屋买卖中,通常合同的有效性是双方纠纷争议的焦点。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文的描述做个简单学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


·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农村中的房屋,虽然是在集体土地上面修建的,但在有些地区也是允许买卖的。当然了,买卖农村房屋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究竟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


·怎么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怎么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一...


·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我们是一定要签订买卖合同的,不管是商品房还
      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我们是一定要签订买卖合同的,不管是商品房还是小产权房,都要签订,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们进行撰写合同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那么,您知道北京小产权房合同在进行撰写的时候,都是有哪些格式和注意事项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范本,供您进...


·40年产权的房子能买吗
      40年产权的房子并不是小产权房也不是违章建筑,是可以正常购买的。这里所说的40年产权是指土地使用年限。这里所说的产权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即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40年。一般情况下40年产权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这类房子的住户的水电费将按照商业的标准,比普通居民用电用水价格要高。依据《...


·租房如何避免中介风险
      如今不少人租房都是选择通过租房中介来办理的,此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房源问题,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不过在通过中介租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相应的风险,那么租房如何避免中介风险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如何避免中介风险 通过房产中介租房、买房而受骗上当的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