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当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此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那么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都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张某某监护人或者其家人的签字。通过张某某的当庭陈述,我们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到场。所以,在本案中,讯问笔录中关于张某某犯罪事实部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中,张某某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已经向法庭陈述:是李费志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打架。这和童某某等同案犯的陈述是可以印证的:“李某让我(童某某)去凯歌网吧找他、李某等人还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页)张某某是案发当天下午4点接到李某的电话,让他帮忙打架,并且他们也说“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为不是自己的事”。应该说,张某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没有被起诉的数十个学生一样,都是跟在别人后面起哄的。
  
  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张某某没有使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没有实施导致受害人张建受重伤的行为。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在2011年被诊断出重度中风,曾多次住院治疗,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家境非常困难。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家人还是千方百计筹措款项,积极赔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张某某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是肥东凯越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学生,仍处在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提交证据表明:张某某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曾获得2009-2010年度“三好学生”,2010-2011年度“突出表现奖”。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
  
  五、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实施缓刑
  
  《最高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张某某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张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张某某的监护人和家人遵纪守法,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张某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监护和帮教。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指南》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实施缓刑。
  
  十七岁的年纪,正是花一样的年华。我们试想,如果不是这一次将人打成重伤,张某某可能还在学校读书,可能还和其他孩子们一样享受自己的美好人生。
  
  在这次致人伤害案件中,打人这一方共有三四十名学生,而且还是殴打了一名毫不相干的陌生人。这些打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更不知道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在辩护人会见张某某时,张某某对自己的少不更事也非常后悔,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某在庭审时也向法庭陈述,希望法庭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王非
  
  2102年8月21日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一份辩护词,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掌握的证据来提供辩护,这样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才会高。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分子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包庇,就可能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从包庇罪中单立出来的一项罪名,可见我国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持严厉惩处的态度。但是国家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


·驾驶员酒驾拘役留案底吗?
      驾驶员酒驾拘役留案底吗?拘役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有案底。醉驾判处的是拘役,属于刑罚的一种,不是有期徒刑。虽时间短,但也是代表犯过罪。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会如何追究责任?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的刑事责任是判处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


·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实务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认定,才能比较准确的进行定罪,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那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一、什么是遗弃罪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三、遗...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


·遗弃罪如何判定,怎么认定遗弃罪
      对遗弃犯罪进行判定,其实也就是进行实际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一般的遗弃行为最多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此时尚不构成犯罪。因此才有必要对相关行为作出判定,看是否满足遗弃罪的内容,这样才能实际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到底遗弃罪如何判定比较好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遗弃罪如何判定 ...


·刑事案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的几率有多少?
      一、刑事案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的几率有多少?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不能简单的用几率来衡量,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一般情况下,不会退回二次。之所以退回,主要是为了争取时间,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实有需要的,都是那些大型刑事犯罪案件。 要看具体案情,对于二次补充...


·法律规定那些是犯罪预备?
      法律规定那些是犯罪预备?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


·什么是聚众持械劫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年来,年轻人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年轻人冲动,哥们义气,是非观念不强,也是导致这个群体犯罪率上升的一方面原因。近期,您关注最多的一个词就是聚众斗殴,聚众抢劫,更甚者聚众持械抢劫,聚众持械劫狱的重型犯罪案件频频出现。现在,和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聚众持械劫狱罪? 一、什么是聚众持械劫狱...


·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对事后抢劫罪感到陌生,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事后抢劫罪的确切规定。事后抢劫罪是指抗拒抓捕或窝藏证据,采取了胁迫的行为。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