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离婚的话抚养费怎么给才好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夫妻离婚除了要对抚养权作出确定之外,同时还要计算抚养费的数额,另外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期限等等最好也作出约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什么纠纷,损害到子女的利益。那究竟夫妻离婚的话抚养费怎么给才好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的话抚养费怎么给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最少是多少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承担。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如果怀疑对方隐瞒实际收入,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支付,具体分配方法可以按照第一条的支付比例进行。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原则上父母抚养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周岁成年为止,当然要是存在特殊情况下的话,那就只能特殊进行处理了。当然,给付抚养费的时候可以协商约定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分月支付抚养费。
  
  


·依法被监视居住要通知家属吗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它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


·起诉离婚需要律师辩护吗?
      起诉离婚需要律师辩护吗?诉讼离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要请律师,当事人完全可以参与诉讼过程,诉请准许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判决子女抚养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参与权,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也就...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


·新婚姻法24条新增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新增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怎样的,有哪些分割方法?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怎样的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


·一、重婚罪的婚姻关系认定?
      一、重婚罪的婚姻关系认定有哪些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婚后才发现被重婚了怎么处理
      婚后才发现被重婚了怎么处理?被重婚以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追究对方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罪的刑事...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往往都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你知道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财产的分割原则到底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我们将为你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详情请随我们阅读下文。 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


·离婚后再婚无力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当今社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您比较关注的一个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另一个则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抚养孩子成长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有任何的影响。今天我们来解答一下离婚后再婚无力给抚养费怎么办这个问题。 ...


·2023年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