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消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消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在建设工程时,消防工程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一旦出现意外火灾,消防工程是挽回资本、减少损失的有力及时的手段,所以确保消防工程的合理建设和质量检查是十分有意义的,这个有消防工程质量保修期,它是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规定消防工程质保期几年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消防安装工程属于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以上就是关于消防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相关信息,不同的消防工程设施有不同的保修时间,像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防渗漏工程都是5年的保修期,其他的有另外的时间,可以参照相关法律和规章,上面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有相关方面的需要,可以仔细了解一下。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建筑工程涉及资金、人员和设备的数量都比较大,行业内往往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方。要想拿到工程项目,承包方就得具备一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承揽。承包方根据自身实力,可以选择不同的承包方式。那么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本文简单介绍下相...


·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一、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吗 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对环境造成破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对环境造成破坏,也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企业、环境、人们三者的利益,我国提出了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那么企业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有什么作用?我们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企业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有什么作用?环境污染...


·拖欠工资可以立马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可以立马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劳动法中加班工资含补助么
      劳动法中加班工资含补助么?加班工资不包含补助,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辞退员工的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关系跨市转移怎么办理?
      当用人单位雇佣员工时,他们之间就是劳动关系,有时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调动相关员工到不同地点的工作岗位,此时劳动关系的归属地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劳动关系跨市转移,那么进行劳动关系转移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


·在郑州工伤鉴定费多少钱?
      我们知道,工伤鉴定是由劳动鉴定部门执行的,需要收取相关费用。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郑州工伤鉴定收费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在郑州工伤鉴定费多少钱?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


·童工和未成年工区别
      童工和未成年工区别童工在国内是违法的,各行各业都不允许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与童工有什么区别? 主要就是年龄的区别。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