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时夫妻双方必定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双方可以协商,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进行诉讼。很多人不知道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怎样判定,到底会依照哪些内容。那么,关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要从对方生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各方面取证。法院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对于孩子身心成长有利的因素考量。关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要让法院对于对方的种种条件予以否定,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知识。
  
  


·《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


·近年来,国家开始实施了租赁同权的制度,并且已有十多个城市,作
      近年来,国家开始实施了租赁同权的制度,并且已有十多个城市,作为租赁同权的试点城市,其中武汉市就在这些试点城市的行列中。在实行该政策后,对户籍等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很多人对其还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武汉市房产租售同权的有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武汉市房产租售同权的有关政策是如...


·根据新婚姻法女方私自人流是否违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婚姻法》相应废止。 在二十一世纪,恋爱婚姻都自由。同样的,怀孕生子也自由。那么,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女方私自打胎流产是否也是自由的,在此,我们告诉您:这个是自由。女方私自人流并不违法。那么除了不违法,它还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我们给您...


·2023年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什么?
      一、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什么?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5年的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


·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
      如今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选择聘请律师来提供帮助,即使最终不能争取更多的利益,至少也是可以帮助自己减省很多麻烦。但请律师肯定就要支付费用,那通常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 ...


·离婚协议能不能约定抚养权共有
      离婚协议能不能约定抚养权共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
      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 一、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胁迫,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胁迫结婚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


·起诉离婚一方坚决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实践中,不少夫妻会由于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而选择离婚,许多夫妻会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但也有一些夫妻会由于其中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只能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那起诉离婚一方坚决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我们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一方坚决离婚法院会怎么...


·新婚姻法关于首饰的问题是否有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我国《民法典》当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彩礼返还的特殊条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一些特定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男方应该支付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和首饰,首饰的支付方式,各地的习惯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可能全部包含在...


·起诉离婚准备材料都有哪些
      起诉离婚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好管辖法院,之后就是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启动离婚程序。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准备材料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起诉离婚准备材料都有哪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