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偷奸耍滑的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行为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得他人主动将自身财务交给不法分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财产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就是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但是,随着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既表现为诈骗行为,同时还表现出秘密窃取行为时,就会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认定上困难和混淆,影响到对行为人准确的定罪处罚。此种情况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因此这涉及到对受骗人处分行为的理解问题。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我们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被害人只要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手中,就是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住店旅客为了得到宾馆物品,假装住店,乘宾馆管理人员不注意,将所住宾馆房间里的贵重物品拿走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作形式上的理解,我们就会认为宾馆管理人员一旦将房间钥匙交与旅客,就是将房间的所有物品交与旅客处分,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那么,旅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罪。但是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明显不相符合,因为,从我国各地的刑事判例来看,对于这种行为都是作为了盗窃罪来处理。 笔者认为,诈骗罪中被害人导致财物的占有发生了终局性的移转的处分行为应包括以下因素:1、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客观上已经将财产交与行为人;2、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3、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从处分行为的构成条件看,“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认定受骗人是否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而在盗窃罪中,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假装购买手机,将手机卡插在手机中试机,在与他人通话过程中,一边谎称电话信号不好,一边向店外边走。走至店外边后,趁机逃跑。虽然店主基于错误认识将手机交给了行为人,但是,这种交付并没有排除店主对该手机的占有,行为人只能根据店主的意思对欲购买的手机进行查看和试机,而不能对其随意支配。从社会观念上看,手机的占有权仍然在店主,而没有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查看手机后,谎称回家拿钱,从而取得店主同意将手机拿走的情况,因为店主交付手机行为排除了自己对手机的占有权,从而行为人取得了手机的自由支配权,那么,可以说,店主的交付财产行为就是诈骗罪中的一种处分行为,对此,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上文主要对一些实际生活中的情况举例,对处分诈骗罪的行为作出了认定的解释,一旦构成诈骗罪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刑事处罚,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为你解答。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


·怎样区分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
      怎样区分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 一、怎样区分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 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是一般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而对于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刑事自诉案件吗?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刑事自诉案件吗?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自诉案件的对称,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都是公诉案件。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搜查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常有的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搜查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搜查工作能够合法合理的进行。那么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刑诉法109条...


·因醉酒驾驶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责任,要判刑吗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


·嫌疑人被批捕了多久能判刑
      一、嫌疑人被批捕了多久能判刑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


·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一、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吸毒加贩毒三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吸毒,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吸毒者的处罚治安管理方面的。可能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是什么?
      很多人说经常会在电视上或者公检法的相关报道中提到渎职与失职二词,不清楚二者是不是一个意思,虽然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但二者还有有所区别的,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渎职罪与失职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现在我们就为您详细解答下您的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职罪与渎...


·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诈骗罪判几年
      刑事犯罪都有自己侵害的客体,而在一些类似犯罪当中,实际侵害的客体可能是一样的,这点并不奇怪。但对于诈骗罪这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而言,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呢?在对诈骗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具体又该怎么操作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一、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