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生活当中,您对于一些犯罪类型最好要有所区别。因为不同的犯罪类型,我国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和侦办的时候,立案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常见的抢夺,抢夺和抢劫这两种犯罪性质是绝对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抢夺和抢劫在侵犯的客体和表现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抢夺相对抢劫来说伤害性要小一点,如果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属于抢夺罪的话,在量刑上也不同于抢劫罪。
  
  
  


·涉嫌违法被刑事拘留后会放人吗?
      涉嫌违法被刑事拘留后会放人吗?涉嫌违法被刑事拘留后可能会放人,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


·在中国一般贩毒超多少判死刑
      贩毒超多少判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


·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一、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刑事拘留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拘留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拘留其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


·绑架罪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是什么?
      绑架罪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是什么?绑架罪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


·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在我国,为了保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维护大自然的环境,对于林木是禁止任何人进行滥伐行为的。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滥伐林木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不对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约束,会严重导致自然界生态平衡的恶性循环。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


·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走私珍贵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运输弹药罪具体构成要件有什么?
      构成要件是:一、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而故意为之。二、客观上表现为以陆运、空运、水运、包裹寄运等各种形式,在国内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能撤销吗?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能撤销吗? 一、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能撤销吗?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撤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


·成立玩忽职守罪判刑多久
      成立玩忽职守罪判刑多久 一、成立玩忽职守罪判刑多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