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西省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近几十年的发展,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性,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制定关于量刑的规定,来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那山西省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采用连乘的方法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4)被告人先后实施同种犯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该部分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与全案情况,适当确定该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宣告刑按照公历的年、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已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的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影响较小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准备程度、未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7、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造成较重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8、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量刑情节及其具体调节的幅度。
  
  (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教唆犯,按照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4)对于胁从犯,应当结合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时性和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不同罪行较重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6)对以上自首情节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4年;
  
  (7)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制化的不断增高,法律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在约束着人么的行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从而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任何损失。
  
  


·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时效是多久?
      一、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时效是多久?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


·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区别是什么
      一、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区别是什么? 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批捕在逃犯可以网上通缉,对于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该怎样写
      开设赌场罪最高可以对犯罪分子处10年有期徒刑,这还是比较严厉的处罚,因此要是不幸涉嫌构成此罪的话,最好还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律师进行辩护肯定就要书写开设赌场罪辩护词。下面,我们相关辩护词一份,供你参考。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管辖权的问题,所以,行政诉讼也存在管辖权的问题,但是行政诉讼相比较其他诉讼少很多,您对行政诉讼管辖权不了解,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行政诉讼管辖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缓刑刑期一般是多长
      缓刑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也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缓执行所判的主刑,但要是说到缓刑刑期其实一般是指的缓刑的考验期,只有在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关的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那么才能认为成功的缓刑,之后不用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刑期一般是多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新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新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 一、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处罚是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防卫过当是什么罪,相关判刑内容是什么?
      在生活中,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需要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在面对正当防卫时,我们需要把握好防卫的度。以免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防卫过当进行了解。那么,防卫过当是什么罪,相关判刑内容是什么?下文将重点阐述这一问题。 一、我国法律中有防卫过当罪...


·刑法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


·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谁下达?
      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谁下达?判决书由法院下达。我国食药领域有专门的督查机构称为食药警察,是国家为了保障国民食品方面安全,特别设置的侦察机构,对于食药领域有争议或者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在法院审理后,下达。公益诉讼判决书。二、食药机构职能国家食药监...


·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一、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一)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