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对放火罪进行认定 认定放火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所以,这也是我国刑法对于放火罪重点打击的原因之一,那么具体来说怎样对放火罪进行认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怎样对放火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2)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认定放火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114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2、放火罪与故意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3、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所以一旦被控放火罪,及时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一、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即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


·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现在的盗窃罪主要是发生在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比较突出一些,而且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第一次偷盗得逞以后,将来盗窃的物品都是由小向大,由一个人向团伙作案发展的,可能直接给我国公民和国家带来的财产损失都是越来越多的.接下来我们主要是针对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的参考依据进行详细的介绍. ...


·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最少拘留几天?
      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最少拘留几天? 无证驾驶属于比较常见的交通违章行为,而要是被交警逮着驾驶人有这样的情况,自然就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而此时就有可能对驾驶人员做出拘留的处罚,那此时无证驾驶最少拘留几天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是什么?
      移送管辖就是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其中的详细细节内容,在打官司时需要去别处打,非常疑惑情况的发生,那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犯罪预防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预防案件的种类有哪些?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


·累犯有没有判缓刑可能
      总所周知,许多犯罪刑罚是有缓刑的,也就是对触犯刑律,判决结果是构成犯罪、应受牢狱等刑罚的罪犯,先宣布有罪,以及罪行的具体处罚情况,但是退后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时间,那么累犯有累犯有没有判缓刑可能呢?接下来就由小编简单介绍一下。累犯是什么呢?也就是指在服刑结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并不骨不同的性质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


·诈骗罪的民事责任有什么?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被骗子诈骗财产,抓到犯人之后是可以申请民事赔偿的,但是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犯罪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对于诈骗罪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惩罚有明确的规定。下文对诈骗罪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


·事业单位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一、事业单位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此前,被判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可保留公职。保留公职的决定还是应当由所在人事单位的上级领导来决定。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


·肇事逃逸罪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情况?
      肇事逃逸罪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情况?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