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后买房没写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有的男女是在结婚之后才一起共同买房的,而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的应该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现实中,可能出于避税的考虑,有可能只是将房产登记在了一方名下。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婚后买房没写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后买房没写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1)若产权证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表示房子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房子是给夫妻一方的。
  
  (2)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这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话,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
  
  这种情况下,无论房子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4、婚后夫妻一方出资
  
  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就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就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 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死亡的时间确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自然十分广泛,它既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实践表明,要是婚后买房没写女方名字,此时需要格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的时候也是实际出资了的,否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通常是作为男方个人的财产,那么日后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在买房子的时候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而对于购房者来讲就要十倍的
      在买房子的时候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而对于购房者来讲就要十倍的小心注意了,否则很容易就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而具体在买房子的时候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到底买房子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地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买房子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买...


·房屋租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买卖、转让或者是租赁房屋,若是选择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协议拟定并签署房屋租赁担保合同书,根据社会实际,此种类型的合同德内容是怎样的呢? 一、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现实中,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买卖房屋,其实很多人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而中介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一般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您知道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


·房屋产权年限从什么时候算
      在我们进行计算房屋产权的年限的时候,很多人认为是从买房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可是实际上并不是。对此我们也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那么,房屋产权年限从什么时候算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房屋产权年限从什么时候算 房屋产权年限从批地之日算 ...


·赠与房屋需要赠与合同吗
      赠与房屋需要赠与合同吗? 一、赠与房屋需不需要签署合同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


·结婚之前买的房子需要公证吗
      结婚之前买的房子需要公证吗在结婚之前买房子的,不是必须要办公证。婚前房产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房产进行公证。公证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的效力可以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财产就有必要进行婚前房产公证,...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但此时因为被继承人还在世,只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因而就提前先对房产作出分割,这其实也是为了日后家庭和睦考虑的。在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协议书的书写,到底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 甲...


·买房子贷款利息是怎样的
      买房子贷款利息是怎样的 目前人行公布贷款基准年利率: 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4.35%; 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 1-3年(含3年),年利率:4.75%; 3-5年(含5年),年利率:4.75%; 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一)签订补充协议,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以防收房时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有天壤之别,却没有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


·房屋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具体条款有那些
      房屋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具体条款有那些 房屋转让协议书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揭贷款支付。但此时按揭贷款购房的是向银行申请,此时还贷自然也是还给银行,而银行往往也就要收取一定的利息了。那买房子可以贷款怎么算利息呢?这是很多购房者比较关心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买房子可以贷款怎么算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